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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男國道飆速176公里?警超扯算法曝 法官痛批「匪夷所思」判無罪

品觀點/品觀點綜合編輯 2024.12.04 11:11

台中市區去年1月25日凌晨出現飆車競速活動,警方接獲民眾檢舉影片後,調閱周邊監視器影像,鎖定張姓、詹姓、李姓男子駕駛的3台車輛。檢方起訴書指出張男等人在國3苑裡交流道,以時速176公里狂飆,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不過法官審理時,質疑員警時速計算方式,痛批根本「令人匪夷所思」,判決張、詹2人無罪,可上訴。

檢方指控張男、詹男及李男(通緝中)去年1月在國道3號苑裡到龍井路段飆速,並於台中市龍井區中華路競速,涉嫌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起訴書載明3人的平均時速高達176公里。

但台中地院審理時發現,張、詹2人行經國道3號的31公里路段,耗時14分36秒,以距離除以時間計算,時速約為127公里,與起訴書所載時速176公里相距甚大。法官質疑,警方是如何計算出176公里的時速?

原來,警方是用Google Maps所顯示的行車時間,與犯嫌實際花費的行車時間做比較,得出1.605倍的速度倍率,再以國道3號110公里的最高速限乘以該倍率,才推估出176公里的時速。

法官認為,這種計算方式不僅令人匪夷所思,警方也無法做出合理說明。況且監視器影像模糊不清,犯嫌當時在國道上也沒有任何超速的違規紀錄。檢方僅憑關聯性不明的新聞資料及離譜的速率計算方式就貿然起訴,證據顯然不足。

最終,法官認定張男、詹男的超速行為雖有不當,但尚未達到足以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的程度,依現有證據,仍不足以認定2人構成公共危險罪,因此判決無罪。檢方對此判決結果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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