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略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略公司)因未依規定期限公告及申報多月份的營運情形,於2024年12月2日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裁罰新台幣72萬元,責令該公司負責人侯OO負起相關責任。
根據金管會公告,大略公司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113年6月至9月的營運情形公告及申報,同時也未如期公告113年10月的營運數據,已明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1項第3款的相關規定。
上述違規行為不僅影響公司財務透明度,亦損害投資人對市場資訊的即時掌握。金管會指出,依法公司應定期向市場揭露營運數據,保障投資人權益與市場公平。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及第179條之規定,金管會對大略公司此次違規行為責令處罰,並對該公司負責人侯OO開罰新台幣72萬元。
金管會強調,作為資本市場的一員,公開公司有義務確保資訊披露的正確性與即時性,任何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都將依法嚴懲,以維護市場秩序與投資人權益。
此次事件再度凸顯上市櫃公司資訊揭露的重要性。一名金融專家表示,未能如期公告營運數據,不僅會影響公司聲譽,也可能導致投資人對公司治理能力產生疑慮,進而影響股價表現。
金管會表示,未來將持續強化對公開發行公司資訊揭露的稽核機制,並提醒企業應提升內部管理,避免類似事件重演。此外,此次裁罰也對其他企業形成警示,未來若有同類情形,將不排除祭出更嚴厲處罰。
此事件再次提醒市場參與者,資訊透明化是維持市場信心的重要基石,任何違反規範的行為,都將付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