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新聞中心/花蓮報導
花蓮地檢署偵辦被告陳○○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等罪嫌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陳○○犯罪嫌疑重大,有勾串證人及逃亡之虞,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爰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下稱花蓮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花蓮地檢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晚間接獲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通報,花蓮縣吉安鄉有疑似重大兒虐案件,宋姓兒童全身有多處瘀傷,經送醫不治宣告死亡。該署據報後,立即指派檢察官偵辦,該童之生父即被告陳○○經檢察官訊問後,因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當庭逮捕並向花蓮地院聲請羈押禁見,嗣經檢察官蒞庭論告,花蓮地院業已裁定被告陳○○羈押禁見。另因初步無法確定該童之死亡原因,檢察官諭知擇日解剖。
花蓮地檢署對於兒虐案件,均採零容忍態度,並結合警政、社政、衛政等各網絡單位,透過跨部門合作與分工,致力於杜絕任何不當對待兒童情事發生,以確保兒童安全及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