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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兒童免於任何形式的不當對待 政院通過《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

台灣好新聞/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24.11.28 20:30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孩童遭受暴力示意圖(圖/資料照片,圖源:Pixabay)孩童遭受暴力示意圖(圖/資料照片,圖源:Pixabay)


先前發生數起虐童事件震撼社會,為確保兒童免於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等不當對待,行政院院會今(28)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為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相關規範意旨,確保兒童免於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等不當對待,因此修正民法第1085條有關父母懲戒的規定,宣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應採取有利成長及非身心暴力的方式。

卓揆指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會同教育部、衛生福利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儘速完成修法程序,並請教育部、衛福部應致力完善「親職教育」、「家庭教育」的相關機制與服務,以支持家庭發揮照顧教養功能。

法務部表示,考量《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而第1085條所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其中「懲戒」二字在實務上常遭誤用或作為對未成年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之藉口,為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規定及相關一般性意見,法務部提出「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院會於今(28)日審查通過。

法務部說明,本次修正《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以闡明父母行使教養權之原則,並避免混淆懲戒與教養的概念內涵,宣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應尊重其人格發展,禁止對未成年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規定及相關一般性意見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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