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南市議會無黨籍議長郭信良被控涉涉嫌在佃西自辦市地重劃案藉勢藉端向業者廖堅志索賄1300萬元,台南地方法院1日判郭13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台南地檢署認為判決引用條文過輕,強調郭涉嫌的是貪汙罪內的藉勢藉端勒索財物,刑期為10年以上至無期徒刑,今(28)日再提上訴。
台南地檢署認為,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尚有違誤及未洽之處,原審未審酌被告郭信良、高進見於本案之行為,應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嫌,原判決顯有違誤,且原審判決就被告郭信良、高進見部分量刑過輕,亦屬未當: 本案共同被告廖堅志於偵查、審理中均多次表示,礙於郭信良貴為議會議長其擔心郭信良會在議會中藉由質詢、查閱文件等方式影響佃西重劃案的土地登記進度,其始會「不得不」同意給付郭信良、高進見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在在說明了其自由意志因郭信良的身分、權勢受到壓迫,給付金錢乃是心不甘情不願、違背其意願之決定,自應認郭信良、高進見所為,已造成對廖堅志自由意志之壓迫,致廖堅志不得不順從之情形,應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是原審漏未審酌此部分,有判決不適用法則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另本案被告郭信良、高進見始終否認犯行,飾詞狡辯,犯後態度惡劣,原審僅量處被告郭信良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8年,被告高進見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4年,顯無法達到懲戒被告2人之目的,故原審量刑是否妥適,亦容有再行斟酌之餘地。
南檢進一步指出, 本案被告廖堅志行賄罪部分,應未構成自首,原審判決依自首 規定判決被告廖堅志免刑,難認妥適: 本案被告被告廖堅志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檢調已發覺其向被告郭信良、高進見行賄後,始坦承行賄犯行,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前段規定自首之要件,惟原審判決就被告廖堅志不具公務員身分,對於公務員犯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部分,依前揭自首規定免除其刑,自難認妥適。本署檢察官已彙整相關上訴理由,依法對被告郭信良、高進見、廖堅志3人均提起上訴,期上訴審法院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至本案被告廖堅志另遭檢舉於自辦市地重劃案中涉犯刑法偽造文書等罪嫌,目前仍由本署檢察官另案偵辦中。
據判決書指出,郭信良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8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65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另,被告高進見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4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65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又教唆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6月。廖堅志不具公務員身分,對於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免刑。扣案iPhone12 mini手機沒收。
據台南地檢署起訴書指,被告高進見因知悉佃西重劃案有利可圖,2019年接洽重劃案業者廖堅志欲購買抵費地,但因協議未果沒完成買賣。事後郭信良、高進見竟共謀,由郭信良於2021年6月間出面,以高曾向廖提議買賣抵費地為由強行索賄。廖堅志為讓佃西重劃案順利進行,同意支付1300萬元,並分別於2021年6月支付現金500萬元、9月支付現金800萬元給郭、高2人。
檢方調查認為,郭、高涉犯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財物、廖涉犯貪汙治罪條例賄賂罪嫌;郭信良、高進見利用議長、里長職務,向重劃業者索賄,有辱官箴,且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均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並宣告褫奪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