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編輯部
今(113)年11月29日前使用中的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及投保強制責任險後始得行駛於道路。為了使民眾都能方便辦理掛牌作業,花蓮縣警察局結合村、里、鄰長及社區治安座談會與部落會議加強宣導周知,並分發宣導單宣導16處監理機關「到點服務」據點,提醒民眾在前務必掛牌及檢驗,以免受罰。
微型電動二輪車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1項所定「慢車」之「自行車」範疇,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9條至131條規定,如不得擅自變更規格、安全設備、酒後駕車並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等,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9之1條至77之1條處罰,花蓮縣警察局提醒民眾常見微型電動二輪車違規態樣如下:
一、 掛牌:未依規定領用或使用牌照者,處以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二、年齡限制:駕駛人需年滿14歲,違者處以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三、業者義務:租賃業者租予駕駛人前,應教導車輛操作方法及道路行駛規定,違者處以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四、安全帽:駕駛人應依規定戴安全帽,違者處以新臺幣300元罰鍰。
五、載人:微型電動二輪車不得載人,違者處以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局長王旭昌表示,除轄內大型看板輪播交通安全資訊外,進入機關、學校交通安全宣導,微型電動二輪車掛牌及騎乘安全為宣導重點之一,日前前往國立東華大學針對外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宣導,全程以英語方式,使用PPT、播放交通事故影片及有獎徵答,加深外籍學生對於臺灣交通法令的認識;同時為了避免事故發生,該局在113年1-10月取締了微型電動二輪車各項違規共計4,015件(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2,362件最多、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400件次之),希望能藉由「執法」與「宣導」,共同提升慢車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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