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台南高分院邀台大張文貞   講授CEDAW、兩公約與性別平等的落實

創新聞/ 2024.11.19 16:14

【創新聞 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日前舉辦性別主流化專題演講,邀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張文貞特聘教授擔任講座,以「CEDAW、兩公約與性別平等的落實」為題進行專題演講,由台南高分院院長黃瑞華主持,庭長、法官及同仁120餘人參加。

黃瑞華表示,感謝張文貞在百忙之中應邀特別撥冗蒞院演講,就司法審判實務而言, 「CEDAW、兩公約與性別平等的落實」是非常重要的,我們應該多聽多瞭解,才能有更多的同理心可以運用於實務層面;另外,國際人權法是大家從求學至就業,都較為陌生的領域,透過張文貞精闢的演說,定能讓同仁更了解 CEDAW及兩公約的內涵,帶給我們更多元面向的思考。

張文貞指出,聯合國人權保障機制,可概分為二大部分,一是憲章本位,包含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暨社會理事會、秘書處、人權理事會等,另一部分是公約本位,包括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九大核心國際人權公約(除了公約,往往還有任擇議定書)。

而以聯合國為中心的國際人權體制,可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層是1945年通過生效的「聯合國憲章」;第二層是 1948年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三層是 1966年通過、1976年生

效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合稱兩公約;第四層是針對特定領域的基本人權議題所訂的公約,加上前述兩公約被定位為核心國際人權公約,還包括禁止酷刑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消除一切形式對婦女歧視公約(下稱CEDAW)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等。

聯合國人權保障機制及相關規約,係起源於「聯合國憲章」 ,至於「世界人權宣言」雖然具有習慣國際法地位,但因其並無法律上的拘束性,為了能更有效地達成保障人權的目的,嗣接續有兩公約問世,依公政公約的人權事務委員會在 1997 年作成第26號一般性意見,論及兩公約的規範地位為「從人權保障長期的規範實踐來看,一旦人民享有人權保障,即不再允許人權保障的中斷;也正是基於此一人權保障的特殊性,兩公約因此並未設有撤回或退出的規定。

因此,不管政府輪替或國家繼承,均不影響兩公約對該土地上之人民的繼續適用,俾確保人權」 ,確立了「人權高於主權」的原則,是國際人權重要的法理。同時也因兩公約保障普世人權的特殊性,所以一國侵害人權,當然也是其他國家的事。

而兩公約內雖無關於難民及遣返等相關規定,但在第 31號一般性意見中提到,即使未加入難民公約的國家,於兩公約限定範圍內仍須保障難民,以期更能完整的保障基本人權。

關於國際人權公約的國內法化,張文貞分析,我國透過釋字第329號確立了所締結的條約位階同於法律的地位、也藉公約施行法使國際人權公約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還有 2015年公布的條約締結法,完成單方國家行為,並自總統公布之生效日起具國內法效力。

CEDAW對於婦女的歧視有明確定義,即「基於性別而做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且對婦女的保障,不限於政府公領域,亦擴及企業、家庭等私領域。

國際審查委員會於台灣第4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的結論性意見中亦表示,為扭轉婦女在現實所處的結構性困境,給予婦女的優惠性待遇,並非對於婦女的歧視,亦可採取暫行特別措施,如選舉婦女的保障名額,以加速達成實質上平等。

國際審查委員會更進一步建議,為提升我國法院對 CEDAW的應用頻率,對司法人員進行關於人權公約,特別是CEDAW的培訓,不僅應成為在職培訓的必修科目,而且應儘早從學校法律系所課程和檢察官及法官的職前培訓開始。

新聞圖片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