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鄧富珍/彰化報導
圖/彰化縣警局提供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之1條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原稱電動自行車)已於111年11月30日起正式納管,所有車主均須在113年11月29日前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並完成掛牌,才可合法使用道路。經歷2年的宣導推行期後,未掛牌之微型電動二輪車將於113年11月30日起開始取締,無牌微型電動二輪車於道路行駛或停車,將處以新臺幣1,200元至3,600元罰鍰。此外,遭舉發之車輛若為經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者,將予以移置保管;倘若是未經型式審驗合格者,則將予以依法沒入。
另依據交通部統計,微型電動二輪車較常發生的違規行為,分別是違規停車、附載乘客(微型電動二輪車禁止載人)、行駛人行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及駕駛人未戴安全帽,自新法實施日起至113年10月為止,彰化縣內微型電動二輪車取締件數前3大之違規項目,依次是駕駛人未戴安全帽1,652件(處以新臺幣300元罰鍰)、附載乘客1,182件(處以新臺幣300元至600元罰鍰)及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1,000件(處以新臺幣300元至1,200元罰鍰)。此外,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雖不須考領駕駛執照,但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之2條規定,駕駛人須年滿14歲才可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違者將處以新臺幣600元至1,200元罰鍰,請民眾特別注意避免受罰。
彰化縣警察局長陳明君呼籲民眾務必遵守法令修正新規定,才能保障自身及其他用路人行的安全,而所有微型電動二輪車車主也應遵守法規,早日完成投保及掛牌程序,才能合法安心上路。
圖/彰化縣警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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