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何地方政府總是哭窮?25年不變的財劃法讓中央錢權一把抓〈淺談財劃法流變 1〉
文/時代力量
2024年的立法院很不平靜,經過前陣子國會改革法案的紛紛擾擾,下一個戰場轉到了財劃法修正。看似非常複雜的稅收分配與地方制度,實際上就是在說政府錢怎麼來、怎麼去。其中的關鍵在「分配」,這就是財劃法規範的內容。財劃法歷年來不斷有修正的呼聲,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兩者:中央與地方財務分配不合理、直轄市與一般縣市分配標準不一致。接下來,我們為您剖析財劃法的分配原則與造成的問題,並且揭露地方政府潛在的財政問題。
背景
地方制度演變:從省政府到直轄市
台灣的中央政府與地方自治體制,至今經歷了幾次重要轉變。近半世紀的省政府時代,終於在1994年迎來了台灣首次的省長、直轄市長及省市議員直接民選;接著1998年精省,將省政府財政及業務逐步轉移到中央政府。2010年,各縣市合併並增設三個直轄市;2014年,桃園升格再添一個直轄市,至此形成了目前6都16縣市的區域規劃格局。
隨著人口消長、經濟發展、資源分配與政治運作等因素,新的區域規劃不斷被提出,例如2021年底爭議一時的竹竹併。然而,政府的財政分配架構卻沒有與時俱進,財劃法修正成為中央與地方爭論不休的議題。
[caption id="attachment_87611" align="alignnone" width="629"] 臺灣中央與地方制度變革[/caption]為什麼需要財政收支劃分法?它是什麼?
財政收支劃分法(後簡稱財劃法)在1951年(民國40年)制定。財劃法第二條開宗明義:「中華民國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劃分,調劑及分類」,規範政府如何在中央與地方間分配各項收入與支出。
在財政收入中的課稅收入,劃分了國稅(也就是中央稅)與地方稅。值得一提的是,1981年修法將所得稅與貨物稅劃為國稅,此次重大改革將財源豐富的所得稅完全歸給中央,確立了中央地方大致6:4或7:3的財政收入規模差異。
在精省前,省政府掌握了部分比例的營業稅與地方稅,例如土增稅,由省統籌分配給地方政府。1999年修法則配合精省調整,將原本屬於省政府的財政資源定為國稅(如營業稅);另外也規定,10%的所得稅與貨物稅,由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給地方各級政府。至今25年之間,儘管歷經多次朝野提案,財劃法沒有通過任何修法。原本以中央為本位的法條,在縣市合併、稅基改變等時空環境不同之下,如今已是百病叢生。
[caption id="attachment_87614" align="alignnone" width="810"] 財劃法修法歷程[/caption]25年修不了的的財劃法
現行的制度下,中央政府年年有餘、地方政府則長年入不敷出。地方自籌財源不足,就必須大幅度仰賴中央統籌分配與補助款,造成中央地方既對立又依賴的詭異現象。
所以,財劃法修正成為近二十年來不斷被提出的議題,不論是扁、馬、蔡三任總統執政期間,行政院都提過修正草案,各黨各派的不乏立委提出修正版本,但最終無疾而終。各地方政府態度迥異、部分地方政府財政又長年透支,因此,今(2024)年在立院三黨不過半的格局下,財劃法修正又成為焦點之一。
財劃法怎麼運作?為什麼修個法這麼難?
地方政府的錢從哪裡來?
要談地方政府財政,必須先了解地方政府的收入來源有哪些。地方政府收入可以來自稅收、罰款規費、營業收入、財產收入、補助與協助等等。這些琳琅滿目的收入中,單靠法定的地方稅課,沒辦法支撐地方財政,大概只有60-70%左右來自地方自籌財源,其餘則都必須仰賴中央政府的「施捨」補貼。(圖三)
[caption id="attachment_87621" align="alignnone" width="841"] 地方政府歲入按來源結構別分,稅課收入含統籌分配稅款[/caption]其中,修法屢屢無法取得共識的主因之一,在於各地政府稅基不同,人口結構、產業型態等多有不同,造成一人得財、雞犬不寧。例如,所得稅收在各地差異極大,即使某些縣市在「相同條件、公平的公式」下得利,其他縣市收入增加的幅度卻不如人、甚至是減收,進而擴大縣市間的貧富差距。因此要找出合理公式,取得修法共識相當困難。
地方政府依賴的補貼又可以分做政策性補貼(包含各部會主管機關補貼、一般性補貼)與法定補貼,如同字面意思,法定補貼代表其相對客觀且穩定,主要來源就是本次財劃法修法重點之一:「中央統籌分配稅款」。
政府收到的錢怎麼分給地方縣市?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本意在於中央將稅收集中之後,依據資源分配的效率與彌平地方縣市間的貧富不均等需求,分配予地方政府。"
為什麼中央統籌分配稅款這麼重要?因為,有別於一般補助款或其他主管單位的特別補助,這是一筆由法律規範、有計算公式的款項。以2023年度,地方各級政府合計5,550多億新台幣的補助款為例,就有3,400多億元來自於這份統籌分配款。因此,光是調整統籌分配款的多寡,就足以大幅改變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
財劃法規範國稅中包含營業稅(40%)、所得稅(10%)、貨物稅(10%)與地方稅中的土地增值稅(20%)定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來源。再將其中大約94%定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其餘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普通統籌款再依據直轄市、縣市、鄉鎮縣轄市等不同計算公式,分配到地方各級政府。
若調整統籌分配稅款的來源比例,就能調節整個統籌款的水位。例如,以2021年的營業稅稅收約5,000億元來看,若將營業稅從40%提高到100%分配到統籌款,就能增加統籌款將近3,000億。
[caption id="attachment_87624" align="alignnone" width="798"]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來源與分配[/caption]直轄市比一般縣市有錢? 為什麼?
精省前,地方稅分別有省市稅與縣市稅,這樣的框架遺留至今,導致直轄市跟一般縣市的分配比例,在財劃法中也有差別待遇。例如遺產及贈與稅,相較於一般縣市可得到80%、直轄市僅得到50%;但是反過來說,最大宗的地方稅收來源土地增值稅,直轄市能獲得100%、一般縣僅能分別得80%。
這關鍵的20%差距,就來自於省政府時期的劃分差異。對一般縣市來說,縣市拿到土增稅的60%、省政府得20%、中央得20%;直轄市可得80%、省政府得20%。精省後,省政府的20%還是歸給地方政府,就維持了直轄市與一般縣市的差異。
地方政府財政太難了
中央超徵發錢;地方縣市入不敷出
我們再把視角拉回國家整體財政,目前歲入大約有七成或更多集於中央政府、剩下不到三成留在地方。中央是否集錢又集權,還必須考慮支出面來評斷。
歷年來中央政府收支餘絀(圖五)顯示,中央政府財政狀況良好,可謂年年有餘。不過,地方政府的狀況則是大相逕庭,扣除各級政府間補貼的條件下,地方政府近五年間的收支不平衡是逐年擴大的(圖六)。
(圖六,地方政府收支餘絀,含追加減預算及特別預算,扣除各級政府彼此間補助及協助等重複收支數,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參考表7歷年各級政府淨收支概況表)
[caption id="attachment_87627" align="alignnone" width="641"] 中央政府歷年收支餘絀,含追加減預算及特別預算,扣除各級政府彼此間補助及協助等重複收支數,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參考表7歷年各級政府淨收支概況表[/caption] [caption id="attachment_87628" align="alignnone" width="831"] 地方政府收支餘絀,含追加減預算及特別預算,扣除各級政府彼此間補助及協助等重複收支數,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參考表7歷年各級政府淨收支概況表[/caption]以中央地方歲入歲出比的歷年統計來看(圖七),在扣除各級政府間的補貼後,過去2019-2023年五年間,中央政府歲入比例總是高於歲出比例。然而,地方政府長年來支出總是大於收入,如果扣除中央挹注經費,是入不敷出的。
[caption id="attachment_87629" align="alignnone" width="630"] 中央地方歲入歲出比,含追加減預算及特別預算,扣除各級政府彼此間補助及協助等重複收支數,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參考表7歷年各級政府淨收支概況表[/caption]從以上數據可以知道,地方財政收入來源不足、仰賴中央政府透過統籌分配款與補助款支撐財政,都是板上釘釘的事實,規劃稅收與分配的財劃法自然成為眾矢之的。地方財政歷年來高度受制於中央補貼、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各地方政府實際上真正自籌的財源比例並不高。
地方沒錢建設? 以前瞻計畫為例
即便財政收入來源單一、不穩定,地方政府卻承擔著各項地方建設的任務。以各都會區近年來大興土木的軌道建設來說,雖然有中央挹注的經費,但因為建設經費隨著整體原物料漲價而日益高漲,地方自籌款也逐年調漲。2019年的地方政府歲入中,非地方自籌超過6千億,而配合前瞻建設計畫所需的自籌款就超過4千億元,約佔當年計畫核定總經費的一半。對照前文提到的中央地方歲入歲出比例,就能知道這筆巨款將成為地方政府沈重的負擔。
由於前瞻建設不是既定的支出,地方政府除了從中央獲得補助款、或是透過一般舉債,還需要倚靠公共建設的未來報酬、與周遭開發帶來的增值進行自償性財源舉債,否則將超出法定舉債上限。然而,自償性財源從過往的經驗來看多為高估,例如台灣高鐵。當初的建設計畫中,預估2019年的年度運量將超過8,000萬人次,但實際運量僅為6,700多萬人次;其營運初期運量人次則離當初預估更遠,使得台灣高鐵債台高築,面臨財務危機。當然我們不能將高鐵的財務問題歸咎於單一因素,但過度樂觀的自償性評估,的確會在未來成為燙手山芋,最終高鐵的財務危機還需要政府介入挹注才得以解決。
地方政府的隱藏性錢坑
為什麼要特別提到「自償性債務」?依據公共債務法(後簡稱公債法)的定義:「自償性公共債務,指以未來營運所得資金或經指撥特定財源作為償債財源之債務」。公債法既在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規範了年度舉債上限;亦規定自償性債務不受此限。過去幾年財政部常說地方政府債務逐年降低,如(圖八)的非自償債務所示,是在不考慮自償性債務的成長下才有的結論。
如果我們單獨列出自償性債務,就會發現地方政府的自償性債務逐年攀升。把地方政府的自償性債務合併各年度債務(見圖九),地方政府的整體債務,實際上是逐年增加的。過於樂觀的自償性財源預估,在未來很容易打破地方減債的假象。
[caption id="attachment_87634" align="alignnone" width="713"] 地方政府自償、非自償債務,資料來源:財政部地方財政資料庫地方政府公共債務概況[/caption] [caption id="attachment_87635" align="alignnone" width="664"] 地方政府債務分類型,來源:財政部地方財政資料庫地方政府公共債務概況[/caption]各地方政府為了選舉需求、政治考量或土地規劃利益(土增稅是少數地方的主要財源之一),不惜配合中央大規模舉債,造成了各地債台高築。然而,除了經濟發展所需的支出,近年人口結構老化,也使得社會福利支出擴大(圖十),進而壓縮其他支出的運用空間,惡性循環之下,使得地方政府債上加債。
[caption id="attachment_87637" align="alignnone" width="644"] 地方政府歲出按來源結構別分,稅課收入含統籌分配稅款[/caption]結語
今天,我們分享了政府錢從哪裡來,又花到了哪裡。並且介紹了分配中央與地方歲入的關鍵:「財劃法」的歷史軌跡,指出現行制度造成地方財政過度倚賴不穩定的單一財源,也就是中央挹注,對地方自治並不健康。
蔡英文政府提出的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立意良善,促進產業轉型、平衡區域發展,但財劃法「歷久不修」,卻埋下了地方政府巨額債務的未爆彈。我們需要怎樣的制度,才能健全且兼顧中央與地方整體的財政?過去時代力量就曾對財劃法提出修正案,今年檯面上各黨派、各路人馬提出的修正案又有哪些不同、影響層面為何?請鎖定時代力量官網,從深入淺出的文章了解時事、政策、法案,進而理解孕育我們成長的土地上發生了什麼事,敬請期待我們的下一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