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遠洋漁船「屏新101號」中國大陸籍代理船長汪峰裕,早年涉嫌在印度洋公海,指使船員亂槍掃射4名索馬里海盜,他在一審、二審均因4項殺人罪成而判囚26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一審2022年6月其中3項殺人罪改判無罪,被告的刑期也由原來26年,大減一半至13年。台灣高等法院高高分院去年10月更二審仍依4個殺人罪判囚13年。台灣的最高法院認定判決理由矛盾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高雄高分院7日更三審宣判,合議庭法官認為汪峰裕蔑視他人生命價值,又否認犯行,再改判他26年徒刑。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汪峰裕擔任高雄市籍「屏新101號」遠洋漁船大副兼代理船長,2012年9月29日中午,漁船行經印度洋索馬利亞公海作業時當時4名海盜在公海突然襲擊該遠洋漁船,汪峰裕的船員便開槍將對方擊落水中;但在海盜掙扎之際,汪卻下令船員持槍掃射,當場擊斃海盜,更見其他船員不斷嘻笑。國際刑事組織翻查影片發現,事發時有台籍漁船「春億217號」駛過,惟當時未伸出援手;經追查,檢方懷疑汪峰裕涉案,立案通緝。汪峰裕乘搭塞舌爾籍漁船入境高雄,遭當地移民署、海巡署人員逮獲,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汪男接受警方詢問時,一度聲稱當年自己是為了自保,才下令射殺海盜。
案經一審及二審以4項謀殺罪,重判汪男26年有期徒刑。汪峰裕就判決提出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汪提上訴,法官最後認定是他指示武裝護船員開槍。因此更一審撤銷原審判決,改為只有一項殺人罪成並刑期減半。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更二審去年宣判,依4個殺人罪各處7年,合併判處13年。經上訴後,最高法院今日撤銷原判決。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認定汪男持合法步槍,槍殺落海的4人,防衛過當涉犯殺人罪及未經許可持有制式自動步槍罪,從一重之殺人罪處斷,但卻未依法併處罰金之刑,且更二審認定合法持有步槍卻又稱違法,有判決理由矛盾及量刑不當之處,因此撤銷更二審判決。
據了解,「屏新101號」漁船當時有船員拍下槍殺過程影片,並上傳至YouTube影音平台,國際海事局海盜通報中心通報我國海巡署第五海巡隊,全案移送高雄地檢署指揮偵辦。汪峰裕於2020年8月間搭乘漁船到高雄港53號碼頭時,以通緝犯身分遭到逮捕。檢方依殺人罪嫌起訴汪峰裕,高雄地方法院一、二審認定汪峰裕涉犯4個殺人罪,各判刑13年,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