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市八德警方局曾姓副所長4年前追查酒駕車輛時,因48歲吳姓駕駛拒絕攔查且三度倒車衝撞警車,隨即從後方連開5槍逮人,結果不慎擊中後座的楊姓女乘客,導致對方中彈身亡,曾姓副所長被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本月1日判決出爐,桃園地院認定,曾姓副所長用槍時機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相關規範,且未逾越必要程度,最終判處曾姓副所長無罪。
▲ 曾姓副所長追查酒駕車輛時,從後方連開5槍逮人,意外造成後座女乘客中彈身亡,被判無罪。(示意圖/ENews)
回顧事件,2020年3月27日深夜11時許,曾姓副所長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吳男酒駕載著李姓、蕭姓男性友人及楊姓女友人上路,但吳男不配合盤查,還加速逃離,行經建國路442巷一處T字路口時,因車頭撞上建物牆面,後方又有警車卡住受困,吳男重踩油門倒車衝撞警車2次,再準備右轉逃離現場,曾姓副所長情急之下舉槍朝吳男車輛後方連開5槍,其中2槍從後車牌處射入,不慎擊中後座楊女的左大腿、左小腿、左後背等處,導致楊女臟器受損出血,經緊急送醫搶救後,仍不幸宣告死亡。
楊女家屬提起國賠,法院判桃園市政府賠償楊女父親35萬元、小孩250萬元;八德分局則需賠償楊父87萬元、楊母99萬元,小孩分別128萬元、174萬餘元,總金額約748萬餘元。
刑事部分,法院勘驗警車行車紀錄器、現場照片及路口監視器等證據,認定吳男有危險駕駛行為,另根據彈道重建報告及內政部警械使用調查小組調查報告,證明曾姓副所長所射擊的子彈,全都是向下的角度,射擊目標為車輛輪胎,目的是讓車子喪失動力,而非對準位於水平線附近的駕駛或乘客,因此認為曾姓副所長衡酌情況急迫性及可能造成危害的嚴重性,用槍時機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相關規範,且未逾越必要程度,最終判曾姓副所長無罪,吳男則依不能安全駕駛罪和妨害公務執行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8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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