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藝人婚外情糾紛案件近日引起社會關注。原告指控,與配偶A女結婚已有數年並育有子女,但因另一名演藝人員(被告)明知A女已婚,卻仍與其發展不當親密關係,嚴重破壞夫妻共同生活的幸福。原告因此起訴該演藝人員,要求賠償新台幣10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示意圖/shutterstock)
根據判決書內容,原告陳述B男(被告)與A女因工作結識,兩人同至台南市林默娘公園散心並發生親密接觸,兩人不僅一同散步、擁抱親吻,甚至進入旅館多次發生性關係,並相互傳送猥褻影像,內容有Messenger及LINE對話內容截圖、照片等為證。A女與老公(原告)對話內容曝光:
A女:「啊你說的林默娘那是因為,那天拍片的時候人太多,導演在罵,他住在安平我就想說去林默娘那散心這樣而已,那天也沒怎樣啊」
原告:「繼續啊,妳不是說妳林默娘去浪一下」
A女:「沒有啊,那是……」
原告:「不然他為什麼會在訊息說他有把持住?」
A女:「就是因為林默娘沒怎樣才會說有把持住。就是這樣的關係。」
可見A女明確否認該日有與被告發生任何親密接觸之行為。另據B男與A女間LINE對話內容截圖顯示:
B男:「如果我是以前的我,林默娘,妳不會這麼輕鬆」
A女:「那為何你沒把持住」
B男:「有啊,林默娘」、「把的很住」
A女:「就那晚,聊了很多」
B男:「我是指林默娘那晚,照道理...我不應該赴約...但是對你真有好感!也看看自己能否把持住,果然...殺(應為煞)住了」、「我是指那晚後,我沒有對妳怎麼樣」等語
原告主張,被告身為演藝從業人員,常出現在媒體中,無形中加重了自己因配偶權受侵害而產生的精神痛苦。此外,原告還指出,自己和配偶目前正在協商離婚,感情狀況已受到重大影響。
B男對於大部分指控事實並未提出異議,承認與A女有親密互動並進入旅館發生性行為,但辯稱次數僅為2次而非4次,且並未進行視訊猥褻行為。B男也強調,兩人關係僅維持約1個月,並已完全斷絕聯繫。此外,B男認為自己並非公眾人物,原告要求的賠償金過高,應調整至20萬元較為合理。
法院審理後認為,B男雖非A女的配偶,卻已逾越普通朋友間的相處界限,違反善良風俗,確實對原告的配偶權造成嚴重損害。最終,法院判定原告對B男的賠償請求具法律根據,然而具體賠償金額及其他細節,仍待法院進一步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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