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高雄報導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不過若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該支付價款並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也查並未以顯著不相當代價出售情形,則不在此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二親等以內親屬為屬至親,常存在贈與的情事,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利用「買賣」形式規避贈與稅,國稅局對於該類案件的買受人資力及資金來源都會加以審核。
高雄國稅局表示,審認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案件的價金交付來源大致可分為「自有資金」及「貸款」兩部分,其中「自有資金」須舉證該資金的來源,買方可提供證明自身資力,如所得、歷年儲蓄、財產出售、保險解約或歷年受贈現金等文件供核。而「貸款」部分,除了該資金不能有源於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的情形,還需要考量買受人有無「償貸能力」。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先生移轉A地給其兒子乙君,主張為買賣,買賣價金1,000萬元,乙君支付頭期款200萬元,尾款800萬元須待向銀行貸款過戶後再支付給父親。但經查,乙君無所得也沒有其他財產,頭期款200萬元來源為其父親歷年贈與,而向銀行申請貸款800萬元是以甲先生為擔保人,依乙君的資力及所得情況應無還款能力,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但書規定,因此應視為贈與、必須課徵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時,務必保留相關資金證明,如經查獲有虛偽安排,非屬買賣交易行為,仍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