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不謹守美國大法官所發展出的「政治問題不審查」原則,卻積極扮演「太上立法機關」的角色,這已是侵犯立法權而違背了權力分立原則。更何況,立法院要求總統前來依其所定的方式進行國情報告,到底是因侵犯了總統的哪項憲法職權,才違反了權力分立原則呢?(圖/取自網路)
作者/桂宏誠
憲法法庭宣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總統進行國情報告的議題決定和方式違憲,但若總統真的「被違憲」地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既無人民的權利遭受侵害,也不發生有礙重大公共利益的情事。由此可見,大法官判決相關法律條文違憲且即時失效的目的,只是不讓總統直接面對代表人民的立法院。
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制定成文憲法的國家,建國時制定的憲法本文只有七條。而這七條的主要內容,包括由各州(邦)組成的美國設立聯邦(州)政府,而聯邦政府設立國會、行政部門及司法部門三個部門,以及這三個部門如何組成、權限和彼此間權力行使的運作關係,再加上未賦予給聯邦政府的權力則屬各州所固有等。
美國制憲者當時認為,憲法並不需要明定人權保障條款,因為以憲法有效控制了政府的權力,人民的權利就會受到保障。這也就是說,法律或命令被宣告違憲的用意,是要使侵害人民權益的法令失效,以宣告法令違憲來保障人民權益。
因此,美國任何法官在做出判決時皆附帶擁有解解憲法的權力,但其係在不侵犯立法權的形式下,以「拒絕適用」違憲的法令而做出保障人民權益的判決。同時,法官解釋憲法只是附隨於所審理的訴訟案件中,故也必是因原告已權益受損或即將受損,才因依據法令做出判決而附帶解釋了憲法。
然而,總統去不去立院國情報告,乃至於去了該以何種方式進行?既與人民權益無關,也不發生有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更無人因此已有權益受損,憲法法庭卻做成使法律失效的「判決」,實質上扮演了「太上立法機關」的角色。
大法官認為立法機關單方決定了國情報告的議題範圍及進行國情報告的方式,皆因違反「權力分立原則」而違憲。換言之,大法官理應認為立法權侵犯了總統的職權。
諷刺的是,大法官不謹守美國大法官所發展出的「政治問題不審查」原則,卻積極扮演「太上立法機關」的角色,這已是侵犯立法權而違背了權力分立原則。更何況,立法院要求總統前來依其所定的方式進行國情報告,到底是因侵犯了總統的哪項憲法職權,才違反了權力分立原則呢?
「審判」應係權益已受損或即將受損者經向司法機關起訴,有權審判者才應被動受理後依職權做出判決。然而,總統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的情形,有誰的權益已受損或即將受損,以致大法官必須要做出違憲的判決呢?
事實上,憲法法庭就總統赴立院國情報告爭議做成的憲法判決,突顯了大法官依《憲法訴訟法》以憲法法庭型態的「審判」並不合理。我國憲法明定大法官掌理「解釋憲法」權,並不應是現行的「審判」權,故整部《憲法訴訟法》應屬違憲才是;因為,大法官成了太上立法者而侵犯了立法權,違反了權力分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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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宏誠,公務人員高等三級考試及格,三進三出政府機關。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和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博士,校名都不怎麼政治正確。目前擔任生涯第一個工作機構民主文教基金會的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