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程序不違憲】舉手表決雖有瑕疵 但屬國會自律範疇未違背公開原則
憲法法庭今天(25日)針對國會職權修法進行宣判,包括總統府等4個憲政機關聲請釋憲,主張立法程序中立委們以「舉手表決」方式已違憲,但憲法法庭判決認為,立法程序雖存有瑕疵, 整體而言並未完全悖離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的要求,也未影響法律成立的基礎與效力,不因立法程序瑕疵而牴觸憲法。
包括總統府在內的4個機關主張立法院修改國會職權相關法案的程序違憲。憲法法庭今天判決時說明,立法院議決法律案,立法審議程序應遵循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依立法院相關院會紀錄與議事錄記載,立法院在逐條討論、宣讀後,依國民黨團之提案逕付表決,並依贊成者舉手表決方式, 表決通過修正條文。第二讀會程序結束後,接續進行第三讀會, 並以贊成者舉手表決方式,全案表決通過。
憲法法庭指出,立法過程中的實質討論時間極其有限,且依立法院議事紀錄所載,第二讀進行過程,議場常常處於一片混亂狀態,其立法程序實難謂無瑕疵。但依舊憲法公開透明原則的要求而言,這次增修條文主要議題,曾在委員會審查階段由相關機關表示意見,委員會也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法案內容並非完全欠缺公開透明性。
此外,這次法律案表決方式採舉手表決,其表決結果,雖無法如表決器或點名表決方式可逐一顯名,但也不屬於完全匿名的無記名表決,人民仍依立法院議事錄所記載的各黨團程序行為,及其關於議案立場,辨識其所屬立法委員的表決意向,為民主問責。因此立法程序雖存有瑕疵,但並非完全悖離公開透明原則。
再就憲法討論原則而言,立法院在二讀時,形式上仍有進行廣泛討論、逐條討論過程,立法程序在客觀上難謂已完全悖離憲法討論原則的要求。二讀、三讀表決均依立法院院會主席裁示,採單向贊成者舉手表決方式進行,雖與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6條第1項所定,「表決,應就可否兩方依次行之」不符,導致產生立法程序瑕疵,但表決方式與運作屬於立法院國會議事自律範疇,程序雖有瑕疵但不足以影響法律效力,也不生立法程序違憲問題。(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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