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視國會罪違憲】政治行為應向民意負責 不該視同犯罪剝奪自由
上報/上報快訊
1 年前
立法院這次在國會改革相關修法,修正《刑法》141條之1的藐視國會罪,規定公務員在立法院接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事項進行虛偽陳述,可處1年以下徒刑。憲法法庭今天(25日)就此部分認定,行政首長或政府人員於立法院院會、委員會或調查聽證程序時的陳述,屬於政治責任,無涉法律責任,此舉也不符合刑罰手段要求,因此判定違憲。
憲法法庭說明,「藐視國會行為」就一般理解,應指被質詢人的行為具有輕蔑、無視或不尊重立法院的負面意涵。立法委員質詢與行政首長答詢屬於政治行為,所涉內容亦屬於政治評價問題,最終均須向民意負責。
此外,行政首長答詢時的行為是否具有輕蔑、無視或不尊重立法院行徑,並非立法院片面評斷。因此條文中「不得……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規定,已逾越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所定立法委員質詢權權限範圍。
憲法法庭為,行政首長或政府人員於立法院院會、委員會或調查聽證程序時的陳述,屬於政治責任,無涉法律責任,虛偽陳述衍生爭議屬政治性爭議,應受民主問責,最嚴重可「去職」,政治責任追究應以各種民主問責程序進行,民意是最終依歸,刑罰手段並非追究政治責任的適當手段。
憲判指出,藐視國會罪將官員的虛偽陳述當作犯罪行為,施以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已將政治行為與政治責任變成犯罪行為與刑事責任,這並非適當且必要手段,也不符合刑罰最後手段性的要求,因此判定違憲。(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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