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憲法法庭今(25)日審理引起社會重大關注的國會改革釋憲案,並於下午3時作出判決,而引起爭議的「總統國情報告及答詢」、「反質詢」、「藐視國會罪」、「國會調查權中有關法人或私人裁罰」、「考試委員、通傳會委員等人事同意權」、「國會聽證權」等,大法官認為牴觸權力分立、責任政治等原則,有不少規定被宣告違憲、但也有部分限縮性合憲。
立法院於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條文,行政院提出覆議遭立法院否決,總統於6月24日公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法律已於6月26日生效。但國會職權修法生效後,民進黨立院黨團、行政院及總統賴清德、監察院認為有違憲之虞先後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7月19日裁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有關聽取國情報告、聽取報告及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藐視國會罪等規定暫停適用。而後,憲法法庭於8月6日邀集聲請人與立法院代表及訴訟代理人進行言詞辯論,歷時約6小時,審判長許宗力於聲請人、相關機關結辯後,宣示言詞辯論終結,本案於言詞辯論終結後3個月內宣示判決。
全案於今日宣判,基於附隨程序不能違背主要案件認定的原理,大法官在7月間暫時處分時的心證,確實與本案宣判心證一致,仍認定大部分的條文因為牴觸權力分立、責任政治等憲法原理原則,因此宣告違憲。
憲法法庭宣判違憲部分包括,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時,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僅賦予立法院得被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權,總統並無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立法院亦無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
判決文指出,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時,無指定國情報告內容的權限,也無就其國情報告內容,對總統為詢問、要求總統答復,或要求總統聽取其建言之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2項、第3項、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2項關於「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規定部分,暨第15條之4規定,其立法均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關於要求總統依條文所定期限,主動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及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之規定,乃屬以法律要求總統為憲法所無之特定行為,其立法已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關於藐視國會罪規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大法官認為,立法目的尚難謂屬追求憲法上重要公共利益,其所採手段亦非有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且尚有其他更有效之手段可資運用,均不符刑罰最後手段性之要求,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另外,全民關注的雞蛋及疫苗採購案,國會通過立職法以「調查權」要釐清政府採購案的疑點,但憲法法庭判決,經立院委員會之決議,得設調查專案小組,行使調查權與調閱權之規定部分,違反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職權之輔助性權力,應由立法院自為行使之憲法要求,是本項此部分之規定牴觸憲法意旨,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對此,判決一出,網友紛紛表示「先廢監察院,現在因為監察院還在、有藉口違反權力分立,沒有違憲的部分都不痛不癢」、「強力支持凍結司法院,監察院預算」、「過水而已,結果已經定調好了….」、「立法委員立法還要大法官同意噢?」、「效率真好,為黨服務,仕途亨通,永享權貴」、「大法官,綠廠」、「根據黨章釋憲嗎?」、「大法官權力那麼大。應該人民直選」、「大法官由總統提名…不用看也知道結果」、「選前說會去,選後當選果然是耍賴總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