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體再生燃料(SRF)發電恐產生戴奧辛,因此遭質疑是假綠能。為回應這些疑慮,經濟部能源署昨天(24日)預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計劃將事業廢棄物製成的SRF排除在獎勵補助範圍之外,以符合國際生質能源發展趨勢。此外,建築物安裝太陽光電設備的發電效能,所有權人或管理人需承擔管理及維護責任,否則將面臨30萬至150萬元的罰鍰。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表示,真正的再生能源是指自然界可以自行補充的能源,而塑膠等由石油衍生的物質並非可再生資源,且它們是SRF的主要材料來源。若將此類SRF定義為再生能源,等同於鼓勵石油開採,與淨零排放政策相矛盾。因此,只有100%來自植物或廢木材等生物質的SRF,才應被視為再生能源。
在這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中,經濟部對環保團體的質疑做出了回應。草案提出五大重點,其中之一是修正生質能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定義範圍。能源署副署長李君禮說,塑膠袋、寶特瓶等廢棄物容易造成污染,並非真正的綠能。因此,修正後的條文只會將稻稈、蔗渣、竹材及路樹等生物質納入再生能源的範疇,但未禁止使用這些廢棄物作為燃料,只是不再享有綠電獎勵補助。
另外,修正案還引入再生能源業者的退場機制。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執照失效,設置者須負責拆除或妥善處理,違者將面臨30萬至150萬元的罰款,並可連續處罰。
至於光電板的維護問題,修正案也要求所有者在光電設施的使用期間必須負責維護,否則將面臨罰款。考慮到外界擔心管理人或管委會無法承擔高額罰款,未來可能採取分級制處罰。
修正案也涉及地熱能的開發,放寬了定向井土地使用規範,以便在不影響地表空間使用的情況下增加取熱範圍。同時,為避免產生地底產權糾紛,未來將參考大眾捷運地下處置辦法來處理地熱鑽井相關問題。
最後,為因應全球和國內對綠電需求的增長,經濟部也於修正案中調整再生能源憑證的法律位階,賦予綠電憑證法律地位,以適應企業在供應鏈中對綠電的要求。(責任編輯:殷偵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