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鹽綠能前董座陳啟昱等5人聲押駁回   南檢將提抗告

創新聞/
1 年前

【創新聞 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南檢偵辦台鹽綠能公司弊案,檢方23日清晨聲押台鹽前董事長陳啟昱等5人,經台南地方法院羈押庭審理,今(24)日凌晨裁定,因罪證不足駁回5人的羈押禁見聲請。南檢將於收到裁定書後提起抗告。

南檢共傳喚19名被告及15名證人到案說明,檢方於23日清晨5時許複訊後,認台鹽前董事長陳啟昱、前總經理蘇坤煌、郭姓前副總經理及鴻暉國際公司蘇姓負責人、晁暘開發公司戴姓負責人等5人,涉犯證劵交易法特別背信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犯嫌重大,有串供、滅證、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禁止通信。

戴姓被告交保30萬元,兩位張姓被告均交保20萬元,伍姓被告交保20萬元,陳姓被告交保10萬元,賴姓被告交保10萬元。其餘被告及證人均請回。

台南地方法院召開羈押庭審理,24日凌晨4時許裁定,5名被告聲請羈押、禁見、禁止通信所請均駁回。裁定書指出,被告台鹽綠能公司前總經理蘇坤煌、業者蘇姓負責人涉犯公司法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及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務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刑法第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罪嫌重大,但考量檢察官就此部分之偵查作為應屬完備鞏固,尚難認定被告蘇坤煌等2人因存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以及被告蘇姓負責人因存有逃亡或逃亡之虞,致若不予羈押即難以進行追訴、審判之狀況,蘇姓被告2人尚無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

羈押聲請書所載犯罪事實,均係台鹽綠能公司受到損害,而依相關卷證資料,台鹽綠能公司雖係台鹽公司轉投資而成立之公司,但2家公司應為獨立的公司法人,且台鹽綠能公司並非證券交易法所稱之已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尚無從認為5被告有違反證券交易法事由,因此駁回羈押禁見聲請並釋回。

南檢針對台南地院113年度聲羈字第551號裁定,檢察官認該裁定認事用法均有違誤,將依法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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