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宥漮 內政部報導
(20)日表示,已收到監察院調查報告,將審慎通盤檢討現行獎勵自辦重劃辦法等規定,於尚未完成修正前,請各地方政府先行檢討現有自辦市地重劃審議機制,對於不同意參加市地重劃者的意見應妥善處理,並應加強後續監督機制。監察院針對臺中自辦市地重劃問題頻出,民眾質疑臺中市政府漠視重劃會執行過程涉及諸多疑義,並指出現行法令規範未臻周全,造成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受損,日前對市府及內政部提出糾正1事,內政部
內政部指出,監察院糾正案提到的臺中市黎明、辰億、弘富及大夫第等自辦重劃案件,除辰億重劃區為109年核定外,其餘案件皆為97至101年間核准,適用於106年7月27日修正前的「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以黎明重劃區為例,面積高達186.27公頃,涉及土地所有權人計有2,578人,但核定計畫過於簡略,缺乏完整財務分析,增加財務風險與執行過程的潛在問題。其餘辰億、弘富及大夫第3個重劃區,面積分別為15.17、19.36及1.72公頃,資金需求龐大,臺中市政府在審議過程中,仍以簡易概算表,作為重劃費用估算及財務可行性評估的依據,不符合重大開發案件應有的審慎態度。此外,調查報告亦指出,檢視該府歷年核定的自辦市地重劃計畫書,各區用地負擔差異甚鉅,相較該府近年公辦市地重劃的費用比率顯不合理,市府卻未核實審查,且實務上自辦重劃普遍是由開發公司出資並主導重劃業務運作,重劃後盈餘多歸開發公司所有,在資訊不對稱情況下,導致開發利益淪為私人壟斷,有失公平正義。
內政部也說明,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39號解釋,重劃辦法已於106年修正,不僅提高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發起門檻,也明定各地方政府在審核自辦市地重劃過程中,應給予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並舉辦公開聽證,以符合正當行政程序。至於本次監察院調查報告認為,當時的法令制度存在疏漏,遭有心人士利用謀取私利,侵害地主權益。市府以不介入私權爭議為由,未及時協調處理,導致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對此,請臺中市政府針對相關爭議案件提出妥適解決方案,積極化解民怨。
內政部最後表示,對於監察院糾正案中提出的自辦市地重劃審查基準、強化都市計畫正當程序及納入聯合國人權公約適足住房權保障等建議,尊重並虛心檢討,將儘速邀集各地方政府盤點市地重劃相關法令,通盤檢討現行法制,以確保都市永續發展,並保障民眾財產權及居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