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地方法院近日對一起家族遺產糾紛案件作出裁決,一對曾姓兄妹因父親過世後的遺產分配問題長期未達成一致而對簿公堂。此案源於2008年父親過世後,遺產繼承人包括母親、長子、次子、長女和次女。由於遺產分割長期未能達成共識,兄妹間簽訂了兩份協議,但最終因未能履行協議而引發訴訟。
▲新竹一對曾姓兄妹因鉅額遺產而對簿公堂。(示意圖/ENews資料庫)
根據第一份協議書,次女同意將其應得的遺產份額轉讓給大哥,作為交換條件,大哥需支付她2000萬元,分五年支付,每年400萬元。此外,根據父親的遺願,兄妹另簽訂了第二份協議,要求大哥再支付1億元,分十年支付,每年1000萬元。然而,大哥卻未能履行第二份協議,次女因此提起訴訟。在法庭上,證人證詞顯示,父親過世後的遺產分割會議中,家族成員曾討論每人應得的金額,大哥說一人大概有2,000萬元,但沒有提供相關資料,至於次女,媽媽稱爸爸生前有說要給她3億,但是大哥跟媽媽討論說沒有那麼多,最終協商為1億元。
對此,大哥否認簽名並非其真實簽名,並主張第一份協議書為「分割遺產協議」;至於第二份協議書並無任何分割遺產、父親遺願之記載,是在母親強力逼迫之下,才與妹妹另外簽訂「贈與」,但實際上大哥並沒有與其他繼承人有類似給付1億元的約定、與遺產無關,應屬民法第406條之「贈與契約」。大哥表示,自己的財務出現狀況,在外積欠2億餘元,已無力負擔該贈與義務,因此在尚未移轉贈與物之權利前,已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寄送民事答辯狀表達撤銷贈與的意思,而該書狀也於112年9月28日送達並生撤銷效力。
大哥主張,即使贈與未被撤回,但由於經濟狀況無法支付,也可以根據民法第418條拒絕履行。如果第二份協議書被視為遺產分割協議,但未經所有繼承人同意訂立,應被視為無效;即便兩份協議書都有效,根據第一份協議書的條款,妹妹應該先將大享容器公司的所有股份轉讓給大哥,此為「先給付義務」,而次妹至今並未履行該義務。
▲法官裁定兩份協議書並非獨立合約,由於次女未履行先給付義務,大哥有權不履行支付義務。(示意圖/Shutterstock)
法院審查銀行印鑑資料後,認定兩份協議書的簽名均為大哥所簽。法官判定,協議書一和二構成同一份契約。協議書一本身不是遺產分割協議,而是一份應繼分買賣契約,該契約明確表示妹妹將其繼承的遺產份額和義務以一定價格賣給哥哥,包括現金和房屋貸款的分期付款。證人證詞表明,這筆一億元是為了解決父親生前對妹妹的債務,並在考慮遺產價值後同意承擔1億元。最終,法官裁定協議書一為應繼分買賣契約,而協議書二為其增補協議,並非獨立合約,但由於次女未履行先給付義務,法院裁定大哥有權不履行第二份協議的支付義務,因此宣判次女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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