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宥漮 內政部報導 總統府成立「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提出五項主軸核心任務,其中主軸一、「民力訓練暨運用」係透過逐步強化各類民防人力值勤量能,未來形成有一定規模具中等強度值勤量能之民力。因此,內政部特別就民力訓練暨運用任務進行強化,提升可恃民力之充實,進而在面臨巨大災難或緊急狀況下,協助政府維持社會正常運作。 內政部劉世芳部長指出,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提到充實可恃民力,這些民力來源包括:義警、義交、義消、災害防救團體與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特種防護團及替代役役男等,係依現行之「災害防救法」、「民防法」、「消防法」、「替代役實施條例」與「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等規定進行編組及訓練,並於天災或緊急狀況下,襄助防災救護或治安維護等工作。 內政部指出,除了上述可恃民力外,也有民間及宗教團體自發性推動災害防救訓練,包含慈濟等NGO組織推動防災士培訓工作,防災士培訓涵蓋災害預防、應變、復原等階段,旨在透過民眾自願參與培訓,提升災害防救知識與技能,讓參與者在災害時發揮作用,達到個人自救及社區互助目標。內政部表示社會民間及志工團體自主參與災防訓練,對於國家防災體系的韌性建設至關重要,希望藉由各方自發性參與,強化社會韌性與責任感提升。 另外,近期網路流傳相關訊息,刻意混淆「民力」與「民兵」的概念,內政部澄清,民力之訓練主要著重於自救與互助,希望透過強化民間力量,共同協助政府部門與警消人員進行第一線救災及治安維護工作。因此,「民力」與「民兵」兩者完全不同,民力不會參與任何軍事武裝作戰行動。 此外,外界關心民防經費問題,內政部指出依據「民防法」第28條規定,辦理民防工作所需經費,依性質由各級政府、各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分別編列預算支應或負擔;又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關於民防之實施係屬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自治事項;「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7條第2項則規定,政府之支出劃分,屬自治事項者,由該自治團體自行負擔。因此,民防相關經費應由地方政府或相關單位(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內政部表示為精進民防工作推動,對於性質上屬全國一致性者,中央均有編列預算支應,包括辦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民力任務隊高階幹部訓練,以及全國性民力人員技能競賽;另外,中央亦按比例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民力任務隊緊急救護訓練,以及頒發民力人員資深服務獎狀等,藉以強化相關訓練,並激勵民力士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