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梅金/台中報導
為因應近年來新型態消費爭議類型,打擊不良業者經營歪風,台中市政府提出「台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修正案於10月7日公布施行。修正除強化履約保障外,更新增預付型交易資訊揭露及營業處所張貼消費警訊公告等規定,多方位保障民眾消費權益。市長盧秀燕表示,此修正案為全國首創,感謝議會的大力支持以及行政院的核定,民眾可以透過此修正案獲得更多保障。
法制局長公告「台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示意圖範例
盧秀燕市長說明,針對違反消保法規,且消費爭議案件顯著增加而未妥適處理,經命其限期改善,未改善的不良業者,市府能夠直接在其營業處所張貼消費警訊公告,避免不良業者透過更換招牌或名稱等手段隱匿自身消費爭議問題,使消費者進門消費時能第一時間獲得消費警訊,據此謹慎評估是否交易,以保障自身消費權益。
法制局長李善植呼籲,部分業者常利用贈品吸引消費者到業者營業場所填寫資料,在消費者無購物之心理準備,且現場無其他業者商品可供比較情形下,與消費者完成交易,試圖規避消費者行使訪問交易7日無條件解除權之行使。在新制公布上路後,此類違反消保法規且消費爭議案件顯著增加而不妥適處理的不良業者,如經限期改善而不改善者,市府將會至業者營業場所張貼公告,以有效警示消費者;業者拒絕、規避、妨礙或將公告撕毁及遮蔽等,將面臨最重10萬元的罰鍰。
法制局表示,業者與融資公司等第三方提供分期付款的方式,使消費者更輕易取得商品或服務,但消費者對於貸款利率、期數、總價款及違約責任等資訊卻不清楚,於自治條例修正公布後,業者必須清楚告知消費者相關貸款或分期付款的細節,並向消費者取得已受告知的書面。
法制局補充,呼籲業者務必遵守新上路的自治條例,秉持誠實守信的精神,依據消保法規確保交易的透明與公平。最後也提醒消費者,進行任何交易前,應詳細了解交易條款,謹慎選擇可信賴的企業,對於交易金額有疑義的推銷要勇敢說「不」,如有消費爭議可向市府提出申訴,由市府消保單位協助消費者爭取合理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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