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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申報計算及提示文據重點不漏接 勤業眾信解析CFC或轉投資非低稅負區事業分配股利申報課稅

中央社/ 2024.10.07 14:27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1007 14:27:21)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施行至今,許多營利事業及個人面臨CFC分配股利或CFC轉投資之非低稅負區事業分配股利,甚至是處分CFC股權或CFC處分非低稅負區事業股權等情形。為此,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建宏今(7)針對營利事業及個人應特別注意所得稅的申報課稅規定進一步解析CFC或CFC轉投資非低稅負區事業分配股利申報課稅,並提醒務必留意相關檢附文據時間規範,以保障營利事業及個人之權益。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建宏 CFC於2024年分配股利申報課稅,應留意盈餘所屬年度

CFC分配股利時應就盈餘分配數區分來自於哪個年度的盈餘,或應有帳簿紀錄清楚記載分配之盈餘所屬年度,若屬於分配2022年度及以前年度(CFC制度施行前)之盈餘者,該營利事業及個人股東應分別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規定申報計算課稅所得額,而非併計CFC制度申報。

@CFC分配之股利如屬於2023年CFC制度施行後所發生之盈餘部分,營利事業及個人股東應依CFC制度規定計算申報,並可區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一、CFC於2024年分配2023年度盈餘,若該2023年度CFC盈餘未計入CFC投資收益課稅,則營利事業及個人股東應針對此部分獲配之股利加計已於CFC所在地繳納所得稅款,計入2024年度投資收益課稅(即應以股利總額計算),並可依據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就已於CFC所在地繳納之所得稅款計算扣抵因該2024年度投資收益所增加之應納稅額。

二、若CFC於2024年分配之2023年度盈餘已於2023年度計入CFC投資收益課稅,則此部分獲配的股利將不再計入2024年度投資收益課稅,營利事業及個人股東可依CFC制度規定,計算此部分獲配股利中所包含源自大陸地區於該地區及CFC所在地已繳納的所得稅款,於2023年度CFC投資收益課稅之應納稅額範圍內計算可扣抵稅額,若有溢繳稅款,可於認列該CFC投資收益年度(2023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申請退稅。

此外,若CFC於2024年分配其2024年當年度盈餘,則營利事業及個人股東於計算CFC投資收益時應已包含此部分獲配之股利;若該股利於CFC所在地已繳納所得稅款,則CFC投資收益應包含此部分稅款,並可依規定計算計算扣抵2024年度CFC投資收益所增加之應納稅額。

@CFC轉投資之非低稅負區事業分配股利,應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CFC轉投資之非低稅負區事業若分配股利,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應依CFC制度規定將該盈餘分配數列入CFC當年度盈餘計算,盈餘分配數原則上以稅後淨額計算,但源自中國大陸地區之盈餘於該地區繳納的所得稅款,則不得自CFC當年度盈餘中減除計算。

若CFC轉投資之非低稅負地區事業於2024年3月31日以前決議分配其2022年度及以前年度之盈餘,且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依規定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的文件,得免依CFC制度規定將該盈餘分配數列入CFC當年度盈餘計算,而遞延至CFC分配該盈餘時才計入獲配年度投資收益計算課稅。陳建宏提醒,若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擬適用前揭規定,應特別留意須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提示CFC轉投資非低稅負地區事業於2024年3月31日以前決議盈餘分配之證明文件,以避免因未依限提示而遭稅捐稽徵機關否准適用前揭規定,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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