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賴榮偉/花蓮報導
113年花蓮振興券即將登場!花蓮縣政府為提振地方經濟,將於10月12日起發放每人3,000元振興券,鼓勵鄉親消費、刺激經濟發展。此次發放對象涵蓋所有符合資格的花蓮縣民,民眾可於縣內進行消費,並享受系列加碼優惠活動。領取方式及規定請見下文說明,提前掌握攻略輕鬆領取!
1、 領取時間:113年10月12日起至10月18日,每天上午9時至下午5時止。
2、 領取資格 :
● 基準日113年4月3日設籍於花蓮縣之縣民。
● 基準日已取得居留證、定居證且居留、定居地址在本縣的外籍配偶或大陸、香港、澳門籍配偶。
● 基準日以前出生之新生兒且已於60天內設籍花蓮縣者。
3、 領取地點:
● 假日(10月12日至10月13日):按村(里)鄰別設置之發放所,即每戶領取通知單上之指定發放所。
● 平日(10月14日至10月18日):鄉鎮市公所或其公告指定地點領取。
4、 應備文件:
● 滿18歲之成年人攜帶最新身分證、居留證或定居證正本及印章親自領取或依規定委託他人代領。
● 未成年人由父或母或其監護人攜帶身分證(或居留證或定居證)正本、印章及未成年人身分證或含記事之戶口名簿代為領取。
● 受監護宣告之人由其監護人攜帶身分證(或居留證或定居證)正本、印章及受監護宣告人含監護記事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或法院監護宣告文件正本或影本代為領取。
5、 受委託應攜帶文件:委託書正本、委託人身分證(或居留證或定居證)正本或正反面影本;受託人身分證(或居留證或定居證)正本、受託人印章。
6、 注意事項:
● 振興券領取後若遺失、毀損、被竊或被盜,不予補發。
● 振興券限於花蓮縣內消費使用,不得找零、轉售、兌換或退換現金。
本次振興券可使用至114年2月28日止,為擴大振興效益,花蓮縣政府積極與縣內各店家業者攜手合作,共同推出多項加碼優惠活動,透過振興券的刺激,期盼為縣內經濟注入活水,同時提供民眾更豐富的消費選擇。縣長徐榛蔚誠摯邀請縣民朋友持續關注最新資訊,一同參與振興經濟行動,共創花蓮美好未來! 更多詳細資訊,亦可於活動網站(網址:https://www.3000-hualien.com)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