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志明於2014年強行進入一名女教師車內,持鐵鎚連擊對方頭部13次,更在性侵後反鎖車門,導致女教師失血過多死亡。此案一審至三審均判處死刑,經多次上訴後,四審判決認為劉的犯罪行為不屬於「情節最重大」,有更生可能性,因此改判無期徒刑。檢方不服提起上訴,最終最高法院駁回,確定劉免於死刑,成為憲法法庭9月20日嚴格限縮死刑後,首起逃死案例。
該案發生2014年12月,劉志明因感情失意,當日在高雄左營市場看到陳姓女教師準備上車離開,便上前強行打開車門並持鐵鎚攻擊她。陳女被重擊後無力反抗,劉在無法發動車輛後,繼續施暴並進行性侵,最終劫走她身上的現金後逃逸。
劉志明涉性侵部分,已判10年定讞,他目前入監服刑,而強盜殺人部分纏訟近10年,直到今天才定讞。
歷審法院均認定,劉志明泯滅人性,毫無教化可能,且認為劉漠視他人性命,判無期徒刑不符合正義,且依鑑定結果認為他可能再犯,5度判處死刑。
不過,最高法院認為,應該調查劉志明是否搶奪死者的2000元,而且劉是隨機犯案並非預謀殺人,能否判處死刑須再調查,將全案發回更審。
此案,在高雄高分院更四審時出現大逆轉,法官認為,劉男沒有明確坦言他具有殺人的直接故意,原審認定劉男搶走女教師皮包裡的2000元後花用,僅有他的單一自白,缺乏積極證據。
更四審據兩公約規定,認為不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而且「情節最重大」的罪僅限「極端嚴重且涉及故意殺人」的犯罪。且法官考量,劉志明不認識女教師,他是在找女友不成後,騎車到市場旁邊休息,才「隨機」萌生強盜車子想法,才進而殺人,他的行為是「隨機、偶發性」,相較於有計畫性犯行,可以責難的程度減低。
更四審認為,劉男涉及強盜殺人罪,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死刑不是唯一選項,他的犯行不是計畫性犯罪,不符合公正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規定,法官當時還把劉志明,送交屏安醫院進行量刑前評估調查,顯示不能完全排除他具有更生改善的可能。
最後,法官認為,此件不能科處死刑,改判無期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劉志明確定獲判無期徒刑,然而,此案也成憲法法庭9月20日限縮死刑後,首起逃死定讞案件。(責任編輯:許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