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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減少法官自由心證不判死 3藍委修法列「最嚴重犯罪情節」標準

上報/沈粲家 2024.10.01 10:40

憲法法庭本月20日判決死刑部分合憲,但須限縮適用範圍,為法官判死設下重重門檻,引發「實質廢死」輿論質疑。據了解,為了貼近主流民意反對廢死期待,國民黨立委積極研擬修法草案,提出無期徒刑假釋條件、「情節最嚴重犯罪」法律明文標準及強制辯護配套修法草案,減少法官自由心證裁量不判死的空間。同時,藍委也要求法務部提出現存37名死囚的非常上訴申請時限,讓有爭議的死刑案件盡速重新審判,案情相對單純的死囚則依法執行死刑。

吳宗憲提無期徒刑分3級 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由37名死囚共同聲請的「廢死釋憲案」,歷經5個月評議之後,憲法法庭宣告死刑部分合憲,但須限縮適用範圍,且僅適用「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之情況,其餘條件包括最終審強制辯護、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裁定死刑、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者不得判死等,墊高了法官判死的門檻。解釋文一出,國民黨主席朱立倫隨即在社群媒體發文痛批,認為憲法法庭為死刑設下重重路障及困難,死刑制度應該由代表民意的立法院來做出決策,而非大法官可以擅自定奪。

為了充分展現國民黨與民意站在一起,捍衛死刑及同理被害者家屬的立場,多次公開「挺死」的3位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翁曉玲及羅智強,分別針對無期徒刑假釋條件、「情節最嚴重犯罪」法律明文標準及強制辯護資源配套方案,研擬各自的修法草案。吳宗憲於上周四(26日)召開記者會時指出,大法官對法院判死設下重重難關,如果死刑名存實亡,無期徒刑就必須調整條文內容,未來將提出配套修法,將無期徒刑分為三個層級。

吳宗憲表示,依現行《刑法》第77條規定,無期徒刑只需服刑滿25年就可以聲請假釋,受刑人極可能在壯年時期就重返社會,這對於社會安定、受害者家屬而言都是一大潛在危機。吳指出,無期徒刑應分為三級制度,一級無期徒刑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二級無期徒刑應服刑滿40年方得假釋,三級無期徒刑維持現行制度,服刑滿25年可聲請假釋。

死刑有條件合憲 羅智強擬增「最嚴重犯行」標準

多次在死刑存廢議題發聲的羅智強,則針對憲法法庭在廢死釋憲案中,宣告死刑應符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的解釋內容,提出對應修法草案。據了解,羅認為,現行《刑法》第57條內容,僅列出法官科刑時應審酌行為人的犯罪動機、犯罪所受刺激、犯罪手段、生活狀況、造成危險程度和犯後態度等10點項目,並未規定「最嚴重犯行」的標準,因此,將新增《刑法》第57條第二項,讓法官遇到重大刑事案件時有基準可以審酌。

羅智強主張,有爭議死刑案件重新進行審判,犯行嚴重且無爭議死囚,應盡速執行死刑。(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羅智強提出,在法官科處死刑時,應審酌犯罪情節是否屬最嚴重,犯罪行為人在犯行、受審及遭到判死時,有無可教化的可能性,或者精神障礙及其他心智缺陷。而這些具體的最嚴重犯罪情節、精神障礙等標準,應交由司法院和行政院共同提出後送交國會審查,讓代表民意的立法委員共同檢驗。此外,羅也要求法務部長鄭銘謙提出現存37名死囚的非常上訴申請時限,讓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能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有爭議的死刑案件重新進行審判,犯行嚴重且無爭議的死囚,則應盡速執行死刑。」

先完善審判程序 翁曉玲提「強制辯護」修法

在上周五(27日)立法院總質詢行政院長卓榮泰時,怒批大法官死刑釋憲未必能完全拘束立法院的藍委翁曉玲,則規劃提出《刑事訴訟法》第31條的強制辯護修法草案。翁表示,在憲法法庭宣告死刑部分合憲之後,能最迅速完成修法的部分就是完備審判程序,過往法院在三審時都是「法律審」,審查過往判決有無違反法律,不會再調查事實,「大法官裁定死刑案件三審時,也必須有強制辯護措施,評估完公設辯護律師人力及司法量能後,就可以盡速修法。」

翁曉玲指出,為了保障犯罪行為人的基本權益,大法官裁定三審時,也須有強制辯護制度的理由充分,但公設辯護人或法扶律師的人力是否足夠、國家經費能否支付這些律師的費用,也是修法時應該縝密考量的部分。此外,翁也提案修正《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將大法官判決門檻提高至3分之2,並明定大法官須有15人在職,若通過修法,未來至少要有10位大法官才能進行判決、釋憲。(責任編輯:許雅慧)

為保障犯罪行為人基本權益,翁曉玲認為,大法官裁定三審時,也必須有強制辯護措施。(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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