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時報/記者蔡宗憲報導】
漁民朋友應在漁業執照期滿前3個月內,備齊相關文件至海洋局或其他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請注意,漁業執照在有效期間內才能申請相關漁業補助措施。若漁業執照逾期,漁船筏不得出港作業,且泊靠在漁港內的漁船筏每日將被計收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
海洋局表示,配合中央漁業署修正發布「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海洋局於113年6月4日公告修正「高雄市政府主管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其中第2點規定,未持有有效漁業執照者,漁港主管機關將依該費率標準收取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
海洋局進一步說明,對於停泊在漁港內但未持有有效漁業執照的船隻,收費標準如下:
1. 漁船:以總噸位計算,每船噸每日新臺幣4元。
2. 漁筏、舢舨:以船舶長度計算,每公尺每日新臺幣20元。
海洋局近期將全面清查本市轄管15個第二類漁港的漁船筏停泊狀況,以解決不作業漁船筏滯港問題。此舉在確保漁民朋友有足夠的碼頭作業空間,並優化船席位調度輪轉效能。
海洋局強調,漁民朋友務必記得定期換發漁業執照,以保障自身工作權及財產權,避免誤觸法規受罰。若對漁業執照申辦業務有任何疑問,可直接聯繫海洋局前鎮漁民服務中心,電話:07-8157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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