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不同意見書】精障不能判死法院恐疲於奔命 2大法官批:法律非想像用的圖騰
上報/上報快訊/呂品逸
1 年前
憲法法庭今天(20日)下午宣判死刑有條件合憲、「唯一死刑」違憲,不過大法官呂太郎、朱富美憂心若被告在判決中有精神障礙就不得判死,會讓法院與被告都疲於奔命外;2人對於「合議庭法官要一致決」與「第三審也要言詞辯論」均溯及適用也不贊同,並在不同意書中批評:「法律是社會運作的規則,非想像用的圖騰。」
呂太郎、朱富美在不同意見書中表示,犯罪者的罪責應以犯罪當時的狀況審酌量刑,在行為後的種種因素,都只是犯後態度的一項,但憲法法庭今天的判決中,卻以審判中的是否有精神障礙、心智缺陷來作為判死刑的關鍵因素,完全顛覆了刑罰罪責原則。
對此,2人也直言被告的病情可能時好時壞,在每一審法院裁判前,都必須讓被告進行鑑定,恐使法院及被告都疲於奔命,而這樣因為精神障礙可能的變化,所引起必須重複鑑定的情況,不僅令人難以消受,若檢方與被告有所爭執,又必須再進行鑑定,情況可能更複雜、難以想像。
呂太郎及朱富美也點出憲法法庭判決中提及的沈岐武、林旺仁、「唯一女性死囚」林于如等3人,認為3人在行為時均無精神障礙,且最高院也未認定3人在審判時有辯護能力不足的精神障礙的事實,但憲法法庭的判決竟取而代之,賦予3人得非常上訴的程序救濟。
除此之外,呂太郎與朱富美也提及刑事訴訟程序都是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並形容:「程序的開啟,就像駛出站的火車,沿著軌道往前邁進,不走回頭路,一直到終點。」
而我國第三審是法律審,審查的對象是下級法院適用法令有無錯誤及不當,不包含單純認定事實的,如今憲法法庭雖要求立法者,應立法強制科處死刑的判決要經言詞辯論,但已照原有程序完成的判決,理應不受影響,但本次判決溯及適用於本件聲請人,實非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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