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聞 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台南市政府去(2023)年舉辦「國際遊艇生活節」頗獲好評;今年再次推出搭乘遊艇體驗活動,每位遊客只要300元,就可搭乘遊艇欣賞港灣風光及眺望台南觀光景點。卻有媒體報導,質疑主辦單位違反《船舶法》規定。交通部航港局指出,「台南市政府做法尚無違反現行船舶法之虞」;而台南市觀光旅遊局則強調,「符合船舶法規定」。
航港局指出,依據船舶法第3條第7款規定,非自用遊艇,指整船出租或以其它有償方式提供可得特定之人,從事娛樂活動之遊艇;同法第70條第1項規定,遊艇不得經營客、貨運送、漁業,或供娛樂以外之用途。
▲「2024國際遊艇觀光推廣活動」遭質疑違法,航港局強調,「無違法之虞」。(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本案主要活動辦理機關為台南市政府,南市府委託公關公司進行非自用遊艇體驗規劃,以台南市政府名義於網站上,採民眾事先報名方式,收取活動費用,以事先完備包船乘員名冊;因此,「該活動係以民眾事先報名方式」,並收取活動費用,以遊艇提供經受理報名的「特定之人」,從事娛樂活動,符合船舶法第3條第7款及第70條第1項之規定。
有關航港局107 年7 月27 日函高雄市政府內容,主要係依據107 年11 月28 日修正前之船舶法規定,非自用遊艇僅可整船出租,或限以俱樂部型態從事娛樂活動,與現行船舶法允許以其他有償方式從事娛樂活動有別;船舶法於107 年11 月28 日修正後,將俱樂部型態修增為可得特定之人,有所放寬,因此,「台南市政府做法尚無違反現行船舶法之虞」。
台南市政府觀旅局回應,依據船舶法第3條第7款規定,非自用遊艇,指整船出租或以其他有償方式提供可得特定之人,從事娛樂活動之遊艇;同法第70條第1項規定,遊艇不得經營客、貨運送、漁業,或供娛樂以外之用途。
▲「2024國際遊艇觀光推廣活動」係以民眾事先報名方式,並收取活動費用,以遊艇提供經受理報名的「特定之人」。(圖/記者陳聖璋翻攝)本案係由觀旅局主辦,委託公關公司進行非自用遊艇體驗規劃,採民眾事先報名方式,並以從事遊艇觀光推廣之娛樂活動為目的,收取活動費用,以事先完備包船乘員名冊,屬可得特定之人,符合船舶法第3條第7款及第70條第1項之規定。
李姓遊艇業者說,綜觀而言,該活動並沒有違反船舶法規定,這是「非常態性」的活動,如果是「常態性」的經營方式,一定會事先與地方業者溝通。
據悉,「2024國際遊艇觀光推廣活動」採事先報名,收取活動費用,以事先完備包船乘員名冊,非屬「不特定」民眾,符合船舶法第3 條第7 款規定,非自用遊艇,指整船出租或以其他有償方式提供可得特定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