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聞 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曾於台南市東區勝利國小任教的尚志剛,涉嫌對未滿14 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又對未滿14 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性侵、猥褻等26 項罪名判處13 年徒刑;尚志剛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 日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有期徒刑10 年。本案得上訴。
二審合議庭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尚志剛本件行為時,刑法尚未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原判決未比較新舊法之規定,適用法律違誤,且部分犯罪事實認定有誤,爰予撤銷改判。
二審合議庭法官考量尚志剛身為國小教師,對於學生負有保護、教育之責,然被吿利用2 名被害女學生於受害時均屬秉性善良、單純之學生,並聽從尚志剛之教導,對尚志剛不敢反抗,使其犯行一再得逞,法官斟酌刑法第57 條所定各款因素後,分別量處有期徒刑5 年、8 年、5 年,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 年。
判決書指出,尚志剛(另涉犯多起加重強制猥褻罪嫌,因已逾追訴期,另為不起訴處分)前為台南市東區勝利國小之教師,明知甲女(民國81 年3 月生)、乙女(81 年5 月生)均為未滿14 歲之女子,竟基於加重強制性交、猥褻之犯意,於其擔任甲女、乙女小學五、六年級導師期間伸出狼爪。
尚志剛於92 年12 月至93 年1 月底間,以每週2 次之頻率,在國小頂樓小夾層處,違反甲女之意願,以嘴強吻庚女之嘴,並隔著衣服撫摸庚女之胸部、屁股,再掀開甲女之衣服吸舔庚女之胸部,以此方式對甲女為加重強制猥褻之犯行共16 次。
93 年3 月至93 年4 月底間,以每週1 次之頻率,在國小頂樓小夾層處,違反甲女之意願,以嘴強吻甲女之嘴,並隔著衣服撫摸甲女之胸部、屁股、下體,再掀開甲女之衣服吸舔甲女之胸部,或逼迫甲女吸舔其胸部,以此方式對甲女為加重強制猥褻之犯行共8 次。
92 年12 月至93 年4 月間,在國小頂樓小夾層處,違反甲女之意願,要求甲女撫摸其陰莖並上下抽動(俗稱打手槍)及口交,以此方式對甲女為加重強制性交之犯行共6 次。91 年9 月至93 年6 月間,在國小頂樓小夾層處,違反乙女之意願,以嘴強吻乙女之嘴,以此方式對乙女為加重強制猥褻之犯行至少 3次。
尚志剛在侵害女學生時,會稱讚女學生胸部很漂亮,還要求被害女學生女與另位女同學輪流幫他口交,射精時要求女學生將精液吞下去,並說「這很營養,我老婆都是這樣」;受害女學生指稱,尚志剛表示係以父親立場來照顧她,因為很愛她,才會親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