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弊案】柯文哲無保請回 法界分析:是否「明知違法」待舉證
柯文哲被控圖利京華城遭聲押獲無保請回,彭振聲則被認定為上層共犯而羈押。法界分析,彭主持會議有異常,而法官認為檢方就柯「明知違法而指示」證明不足,是結果不同的關鍵。
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同列收賄及圖利案被告,彭振聲今天凌晨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而被外界質疑親自交辦京華城案的柯文哲,法官則認定犯罪嫌疑不重大,無保請回。
法界人士分析,依法院公開資訊,彭振聲當時擔任都市計畫委員會主席時,在多次會議預設立場、違反議事規則,或無視委員反對意見,或指定支持補償京華城的委員及較無經驗的委員擔任專案小組召集人,而有圖利嫌疑。
法界人士認為,彭振聲當時是都委會主席,也是京華城案專案管理人,法官因而認定彭振聲是全案關鍵角色,甚至與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同列上層共犯,且3人均否認犯行,符合犯嫌重大、勾串共犯之虞要件,進一步審酌必要性後裁定羈押。
相較彭振聲主持都委會的異常行徑被法官認定犯嫌重大,法界人士指出,要證明柯文哲圖利京華城,前提是必須舉證柯文哲明知都委會是以違法決議方式圖利京華城、明知20%容積獎勵違法,仍指示做出違法的決定。
法界人士說,檢察官固然已提出許多事證,但顯然法官不認為足以證明柯文哲「明知違法」,也因此採信柯文哲非與會人員、尊重具有專業的彭振聲意見等說詞,連聲押的第一道門檻「犯罪嫌疑重大」都無法跨過,更遑論探討有無羈押必要性,因此才無保請回,如何加強舉證勢必成為檢方後續努力重點。
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規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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