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偵辦前台北市長柯文哲任內涉及之京華城案,28日指揮廉政署兵分48路搜索,並以貪污被告身分約談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應曉薇、應曉薇的助理吳順民、助理陳佳敏、王尊侃等,晚間移送北檢複訊。29日凌晨將應曉薇及吳姓助理、沈慶京等三人聲請羈押禁見。經台北地方法院漏夜開押庭,3 人均被裁定羈押禁見。另外,京華城董事長陳玉坤稍早以1200萬元交保,陳佳敏以200萬元交保,王尊侃以500萬交保。
[caption id="attachment_77784" align="alignnone" width="1139"] 台北市議員應曉薇亦被台北地院裁定羈押禁見。(翻攝照片)[/caption]有關應曉薇議員遭收押案,國民黨稍早回應指出,本案為社會矚目案件,將先請應曉薇議員所屬台北市黨部紀律委員會,依照黨紀處分規程規定召開會議,針對涉案情形議處。之後再由中央考紀會於近期內儘速召開委員會議中核定對涉案黨員的黨紀處分。
台北地方法院指出,被告應曉薇經訊問後否認犯行,依被告之供述、羈押聲請書所載之各項證據及卷附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被告否認犯罪,法院裁定羈押理由為,被告應曉薇有收受沈慶京交付賄賂款項,且款項四千多萬以上之事實,業據聲押書釋明在卷。被告收款時間,與被告為京華城一案向台北市政府陳情,陸續以市議員身分提出陳情案,請求都發局再次研議,或將案件送都委會研議,時間吻合,被告收受上開現金以後,有積極為上述為京華城陳情的作為,最重要的是京華城的訴求在111 年11月1 日如願以償後,被告便密集於111 年11月收到4千5 百萬,吻合的時間點,可以認為檢察官已釋明這是賄賂的後酬給予。被告在陳情過程,卻有對承辦公務員做施壓的情形,使公務員之自主決定權受到相當之抑制,甚至壓縮,達成其為京華城爭取樓地板面積之目的,自屬收受賄賂而以職務身分施壓,讓公務員不得不為一定之行為,或是不敢遵循依法行政之往例,勇於表達意見,被告所為自屬違背職務之行為。被告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
另外,應曉薇在搜索約談前於要從台中機場出境,從此時間點之巧合,已有相當合理懷疑被告有管道探知偵查秘密,而為躲避本件訴追潛逃之事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自有予以羈押之原因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
被告沈慶京之部分,應曉薇有收受被告沈慶京交付款項,且款項4740萬以上之事實,業據聲押書釋明在卷。沈雖稱純粹是匯給協會的慈善捐款,並不是行賄的賄款,但是應曉薇收款時間, 與應曉薇為京華城一案向北市府陳情,陸續以市議員身分提出陳情案,請求都發局再次研議,或將案件送都委會研議,時間是相吻合的,可認檢察官已釋明被告有掌控力之公司捐款給聲押書所載之單位,雖名義上是捐款,但事實上是希冀透過應曉薇市議員之身分,為京華城公司陳情或以市議員職務召開各協調會等手段,拿到前經市政府否准之容積率,應O薇所為之相應作為而給予之報酬,自屬於賄賂之款項,並非捐款。另外,沈於8 月28日透過住處管理員通知廉政官帶隊要執行住家搜索,被告便從住家安全門要離開住家,遭廉政官阻止,而接受現場搜索,客觀上,被告第一時間確實有不接受廉政官通知搜索之執行的反應,而有 離去現場之行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滅證、串證之虞。
至於吳姓助理之部分,被告與應曉薇有犯意聯絡,有違背職務受賄罪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受領威京集團子公司之薪資,擔任兆欣公司之顧問,為威京集團就土地開發,以及京華城一案出具專業之意見,但同時被告也是應曉薇團隊無給職之顧問等情,但京華城就容積率陳情一案中,被告都是以應曉薇團隊成員(不管是顧問或是會議記錄上寫的助理)出席或表示意見,被告出席時既然主觀及客觀上都有用應曉薇團隊顧問或是助理名義的行為及意思,主觀上確實有犯意的聯絡,至於客觀上,被告與應曉薇間就對承辦公務員施以壓力,也有行為分擔。吳姓助理與沈慶京間在113 年8 月14日通話內容不短,但在接受檢察官偵訊詢問他們兩人是否有聯絡時,該二人竟然都說沒有,有事實與相當理由認為該二人在串證,有上開羈押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