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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論言論自由的真義

銳傳媒/鄧鴻源 2024.08.23 15:05

 

據報導,美麗島電子報董事長吳子嘉指控政府採購BNT疫苗貪污1億美元,前行政院長蘇貞昌、前衛福部長陳時中控告吳誹謗,檢方除判吳子嘉應賠300萬元外,另依加重誹謗罪予以起訴。一些政客、名嘴、網紅或所謂媒體人,憑空推測,充滿想像力,又口無遮攔,以為這就是言論自由,真是胡來,不了解言論自由的真義。https://www.ettoday.net/amp/amp_news.php7?news_id=2802236&ref=mw&from=googlequicksearchbox

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是一種基本人權,指公民可以按照個人意願表達意見和想法的法定政治權利,這些意見表達不用受任何人事前的審查及限制,也無需擔心後來受到政府或他人以行為報復。它通常被理解為充分表達意見的自由,當中包括以任何方式尋找、接收及傳播資訊或者思想的實際行為。有時也被稱為意涵更廣泛的表達自由。

然而言論自由的權利,在任何國家通常也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是有底線與邊界的,特別是破壞性的攻擊、粗俗的內容一般不會被社會容忍,例如在報章或媒體公開發表造謠誹謗、中傷、猥褻、威脅傷人、煽動仇恨或者侵犯版權和隱私等言論,或是涉嫌侵犯他人人權的言行,這些均會被禁止,而表達意見時也需要注意時間、地點和禮儀。

近年來網路成為新介質後,言論亂象層出不窮,言論自由遭到濫用,言論自由的定義更加複雜難懂。不過就原則而言,一般的民主政體基於公益和保護人權,都以寬容開放為基調來設定言論的邊界,出現問題時對簿公堂處理。而在一些可能存在侵犯人權行為的國家政權,假借同樣的名義,聲稱言論自由卻出現限制程度極高或是不公平,或是利用言論自由攻擊別人,這些都逾越了人權法案的紅線。如何分辨言論自由,可以觀察其言論是否欠缺客觀證據,以致傷害到他人的名譽,不是隨便可以信口雌黃。

《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國際人權法》中亦確認言論自由為一項人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指「人人有權在不受干涉下持有意見及主張」及「每個人都有權利自由發表主張和意見,此項權利包括尋找、接收和傳遞資訊和思想的自由,而不分任何媒介和國界。」然而第19條亦指出,這些權利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行使時必須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確保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不受影響。

那些經常污衊他人的人,應該秉持同理心,如果他人也欠缺證據污衊他們,他們是否可以忍受?如果傷了他人的名譽,那麼司法是唯一仲裁的標準。

總之,言論自由不是可以率性而為,在批評他人之前要先經過查證,否則就是破壞他人的名譽,應該受到司法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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