趕上班撞到狗不理 動保處追查車主罰3萬元
新北市政府動保處日前接獲通報,有車輛行駛至三峽區中正路二段與大利路路口處,不慎撞傷小狗,不過車主並未下車察看、報案,而在肇事後逕行離去。後續動保處與當地吉埔派出所聯手追查,鎖定肇事車輛並請車主到案說明,並依違反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對其處以3萬元罰鍰。
雖然目擊民眾在事發時就通報處理,但相關人員抵達現場時小狗已身亡。肇事車主經通知到案說明,表示他當時正趕著上班,在行駛過程中與左側車輛並行,沒注意到小狗竄至路中才不慎撞上。因該車主明知撞到小狗卻沒有察看、報案及送動物就醫,違反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使動物受傷害之行為人,應儘速將動物送醫治療,違者依同條例第18條第1款,處以新3萬元罰鍰。
動保處除了開罰肇事車主外,目前也到周邊住家、商家詢問釐清這隻小狗是有飼主的小狗或是流浪狗,如果發生在飼主未使用繫繩且疏縱小狗的情形下,而導致小狗遭撞傷,飼主也可能涉及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第4款規定,應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違者依同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將處1萬5000元至7萬5000元罰鍰。
新北市動保處呼籲,如果在路上發現動物時,應減速慢行,如遇突發狀況不慎撞傷動物時,也應盡快將動物送醫並通報動保處,不可無視動物生命,置之不理,以免涉及違反本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規定遭受裁罰。同時提醒飼主勿放養小狗或不使用繫繩使小狗在馬路亂竄,易發生危險也會遭受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