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彩婕/新竹縣報導 搶暑假商機,大型商展陸續登場,民眾開心撿便宜,有些人卻撿得一肚子氣。新竹縣政府消保官辦公室近來接獲多起消費申訴案件,民眾因衝動購物衍生消費糾紛,困擾不已。消保官陳雅芳呼籲,善用訪問交易7日解除權,保障自己的消費權益,做個聰明消費者。 逛個旅遊展卻刷卡買了一堆保養品,事後想退貨卻被沒收定金;到家具展參觀被強迫推銷1張十幾萬的床;或者是走在路上被推銷員華麗的話術誘導下,貸款買了數十萬元的網路教學課程。消保官指出,民眾在無預期又未經深思的情況下,貿然與業者締結買賣契約,事後無法解約,衍生諸多消費爭議。 消保官表示,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及第19條規定,企業經營者若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契約成立時,也無同類商品可供比較,而消費者在欠缺事前準備之心理狀況下,因為企業經營者之強力促銷手段,在沒有深思熟慮發生的交易行為,即屬「訪問交易」,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解除契約。 由於訪問交易通常是消費者在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形下,購買了不合意或不需要的商品,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予以特別保障,賦與消費者「後悔」的權利。 消保官提醒,判斷是否為訪問交易,除應檢視契約成立之處所、邀約之過程外,尚應斟酌契約成立時,消費者有無同類商品之比較機會及有無心理準備等因素。因此在商展中是否為訪問交易仍應個案判斷,如果消費者於展場中購買商品時,是自行至業者之攤位進行買賣交易,又處於可經檢視、有同類商品比較機會,且自願購買該項商品者,原則上則無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規定之適用。 消保官進一步說明,若於家具展、家電等各種商展會場,企業者僅提供目錄未展示實體家具或家電,這屬於「通訊交易」,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仍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貨比三家不吃虧」,應考量自身需求再審慎購買,簽約後民眾若反悔想解約,除特別情況外,業者仍可依據民法第249條規定,沒收定金。同時呼籲業者,注意行銷過程之公平性,及廣告內容之真實性,給予消費者充分檢視商品、合理審閱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機會,以避免衍生相關消費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