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廖銘瑞、吳文隆/屏東報導
為強化無號誌路口行車安全,屏東警分局自113年8月19日至8月25日將執行為期7日的交通大執法專案,針對無號誌路口違規加強取締,駕駛人行經未設有紅綠燈號誌的交岔路口,遇「停車再開」標誌、「停」標字或「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未依規定「完全停車再起步行駛」,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8款處新臺幣600元至1,800元罰鍰。
屏東警分局統計113年度迄今無號誌路口死亡事故已發生8件,提醒駕駛人行經交岔路口時應減慢速度,確認左右皆無來車再行通過,且為避免路口交叉撞擊事故發生,應注意道路幹、支道區別,設有「紅色閃光燈號誌」和「停、讓標誌或標線」的道路為支道,必須「停車再開」並讓幹道車輛優先通過。
分局將透過常態性執法,強化汽機車駕駛人路權觀念,養成遇「閃光紅燈」號誌、「停車再開」標誌或「停」標字路口,停車觀察確認安全後再起步之良好習慣,另積極利用各勤務機會以及持續辦理交通安全宣導講座,盼能提升用路人交通安全意識,減少車禍事故發生。
另潮州警分局為降低事故發生率,相繼於本8月12至14日所執行大型車輛違規取締專案後,於8月19至25日,為期7天,將執行無號誌路口執法專案,持續提升路口行車安全。
本次執法重點大型車輛違規取締,於12至14日3天共計取締26件,經分析肇事原因以路口「閃光紅燈未依規定讓車」、「無號誌路口支線道未讓幹道車先行」,以及「無號誌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為主,故於19至25日連續7天將取締「無號誌路口」未停車再開大執法,以提醒用路人行經路口時要特別注意。
潮州分局呼籲:停車再開的規定並非新制,長期以來一直有相應的交通安全宣導。網路上關於停讓要兩腳落地、暫停3秒的謠言並非屬實。事實上,停讓的核心在於將速度降為零,並確實確認左右有無來車後,方可續行。盼透過持續加強宣導與常態性執法提升駕駛人路口停讓的觀念及路權的意識,守護用路人交通安全,共同建立優質的道路環境。
圖:潮州分局執行無號誌路口取締違規。(潮州警分局)
圖:屏警取締路口未停再開 。(屏東警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