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廖銘瑞、吳文隆/屏東報導
在無號誌路口,常有車輛因未依規定停讓造成事故發生,並導致嚴重傷亡,成為常見卻鮮被民眾重視的隱形危險。根據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統計,今(113)年1月至7月,交通事故傷亡人數分別為85人死亡、1萬2,970人受傷,其中發生在無號誌路口死傷人數分別為23人死亡、4,204人受傷,死亡占總人數27%,受傷亦占總人數31%,可見民眾仍普遍缺乏路權意識,又習慣於路口搶快。
汽機車駕駛人於路口看到紅燈閃爍的「閃光紅燈」號誌、紅色八邊形,中間有白色停字的「停車再開」標誌或白色停字的「停」字時,須將「速度降為零」,停車確認橫向無來車或行人後再開車;而在閃光黃燈等幹線道之車輛亦要在路口前減速慢行,以策安全。若違反上述情節,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8款規定,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為減少無號誌路口或閃光號誌路口交通事故,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對於設有停標誌(線)或閃光紅燈之多事故路口上,未依規定停車再開之車輛持續加強執法,並規劃自113年8月19日至25日(為期7日),執行無號誌化路口執法專案,藉以提升路口行車安全。
警察局局長戴台㨗表示,停車再開的規定並非新制,長期以來一直有相應的交通安全宣導,網路上關於停讓要兩腳落地、暫停3秒的謠言並非屬實;事實上,停讓的重點在於將車輛速度降為零,並確實確認左右有無來車後,方可續行,期盼透過持續加強宣導與執法提升駕駛人路口停讓的觀念及路權的意識,提升道路安全。
另:為使駕駛養成遇無號誌路口確認安全之良好習慣,恆春分局於8月19日至25日再次實施「無號誌路口違規取締專案」,車輛行駛遇設有「閃光紅燈」號誌、「停車再開」標誌或「停」標字處所,應在停止線前停車確認安全後再開,遇「閃光黃燈」號誌或「讓」標字則應減速通過。
分局長郭懷澤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8款規定,汽、機車駕駛行經設有停車再開標誌、停標字或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可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另也呼籲駕駛行車時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保持安全距離,共同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減少事故發生。
圖:無號誌路口警察勸導停車再開。(屏東縣警察局)
圖:強化路權觀念 恆警針對無號誌路口加強執法。(恆春警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