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0815 12:34:33)針對本縣某私立托嬰中心發生不當對待幼兒事件,為維護兒童受照顧權益,社會處先前已依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函請該托嬰中心將事發前30日之監視器畫面,提供社會處保存及查調,並陪同家長於每周一至周五下午及假日查看30日之完整監視器內容,確有違反兒童及少年權益福利保障法規定之事實。
為維護幼兒照顧權益,社會處已主動請新竹縣托嬰協會盤點尚有名額之托嬰中心,並請新竹縣北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盤點尚可收托幼兒之保母,協助後續幼兒照顧轉銜,並請該托嬰中心後續將幼兒名單跟初步轉銜的方式,每日更新提供社會處確認。社會處除針對本次案件之托嬰中心,已加強不定期稽查,該托嬰中心之相關機構也一併加強稽查及要求調閱監視錄影資料。
另,社會處已邀專家,儘速召開專家會議討論,根據查調事實及違法情節輕重,依規予以裁處。依兒童及少年權益福利保障法規定,違反第49條各款情形,托育人員將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姓名且不得再任托育人員;托嬰中心督導不周,且未能提供安全環境,將裁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嚴重者,將命停辦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112年社會處辦理托嬰中心評鑑,已進行更多資訊揭露予以社會大眾,包含提前公告評鑑各項指標,並於公布結果上呈現等第,分別詳列行政管理、教保管理及衛生保健3類之前、均、後標,以供民眾能進行比較與選擇更符合期待之托嬰中心。另,本府評鑑計畫,訂有績優排除原則,本案托嬰中心確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有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情事屬實,本府將撤銷優等。
社會處強調,為維護幼兒托育安全,營造健康正向之托育環境,請各托嬰中心務必落實督導管理職責,社會處於113年4月11日發函本縣各托嬰中心,提醒按「教保服務人員輔導與管教幼兒注意事項」第10條規定,幼兒於傷害自己或他人或有傷害之虞等情形,方應施以適當之輔導或管教,請各托嬰中心務必督導托育人員於照顧幼兒時,應以正向適切之方式予以耐心溝通,主管人員亦應適時給予協助及指導,避免出現恐造成幼兒不利影響之爭議行為,例如:罰站、大力拖拉幼兒、布巾蓋頭、大聲辱罵或長時間拘束於某一設施等行為。
未來,社會處會更加強對托嬰中心的輔導與不定期稽查,也呼籲各托育人員及托嬰中心主管務必落實托育服務責任,提供家長安心的托育環境,讓幼兒身心健康的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