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政院發言人陳宗彥任南市新聞處、民政局期間涉接受性招待 南檢今起訴求重刑

台南地檢署偵辦前台南市政府新聞處長暨前民政局局長陳宗彥等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經檢察官重啟調查後,於周四(15日)日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陳自始至終否認犯行,檢方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據台南地檢署調查指,陳宗彥被控於民國101年、102年擔任台南市政府新聞處長及民政局長期間,因受連姓及王姓酒店業者請託,而協助詢問、協調台南市某警職人員平調案及某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並於101年12月間及102年11月間接受連姓及王姓酒店業者安排酒店女服務生提供性招待,因認陳姓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連姓被告及王姓被告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嫌,均提起公訴。
檢方調查又指,連姓被告及王姓被告於101年11月22日至102年12月15日期間,媒介酒店女服務生與時任臺南市政府新聞處長暨民政局長之陳姓被告為性交易行為共10次,且每次收取性交易費用新臺幣1萬2,000元後,提供性交易之酒店女服務生對分牟利(此部分無證據證明被告陳○彥與被告王○瑋、連○樑涉有其他行賄、收賄之犯行,惟被告連○樑、王○瑋均涉犯刑法圖利媒介性交易罪嫌,亦提起公訴。
本案重啟偵查並重新分析通訊監察譯文後,發現連姓及王姓酒店業者曾安排酒店女服務生「小芸」、「愛佳」、「愛玲」等人提供陳O彥性服務,然因「小芸」、「愛佳」、「愛玲」均屬女服務生之花名,並非真實姓名,且案發迄今已逾10多年,檢察官雖已盡調查能事,多方查證,仍因該等女服務生均已去向不明,而無法確定「小芸」、「愛佳」、「愛玲」等人之真實身分。連、王係酒店業者,長期為陳宗彥安排酒店女服務生提供性服務,其中2次為免費招待,無非冀求在不時之需時,陳宗彥能以公家資源為渠等服務,該2次免費招待性服務之不正利益,與被告陳彥所應為或得為之不違背職務之行為間,自具有原因與目的之對應關係,即有對價關係。
檢方建請法院審酌陳姓被告於擔任台南市政府新聞處長及民政局長期間,受領國家俸祿,本應潔身自愛,謹守公務員分際,竟未能與酒店業者保持距離,貪圖性招待而收受不正利益,有害公務員廉潔自持之要求,亦嚴重破壞國家公務員清廉形象,且其自始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並依法宣告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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