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新屋保齡球館9年前發生大火,慘釀6名消防員當場殉職,對此,檢方依《消防法》第35條過失致死罪,起訴保齡球館負責人劉得斌,一、二審依法判6年10月徒刑,但經最高法院質疑撤銷發回後,高院更一審今天(13日)認為,劉得斌和6名勇消離世,沒有因果關係,改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僅檢察官得上訴。
新屋保齡球館在2015年1月20日,凌晨1點58分發生大火,消防局立刻出動34輛車、84名消防員,到場灑水滅火,可惜球館的鐵皮鋼架建築,沒有頂著大火延燒,最終導致坍塌,而消防員陳鳳翔、陳彥茗、蔡長融、張桂彰、曾重仁、謝君傑等6人,當場被鐵皮屋壓住,來不及逃出火場殉職。
對此,桃園地檢署發現,新屋保齡球館其實是違建,本應拆除卻遲遲沒有動工,更在2011年2次安檢都有缺失,不過業者都未改善,直至案發2015年才安檢合格,檢方依《消防法》第35條過失致死罪,起訴劉得斌。
桃園地院審理時,劉得斌稱都有定期檢查電線,且消防局派員複查也都合格,不應把6名消防員殉職的責任,歸咎在他身上;法官則認為,劉得斌沒有依法檢修,才造成電線源年久失修引發火災,包括「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照明設備」,都因失修無法發揮救災功能,造成警消喪命,因此判處6年10月徒刑。
經上訴,高院駁回仍維持原判6年10月;後續劉得斌不滿判決結果,再度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表示,二審還有未調查到的地方,判決理由不備,因此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依最高法院發回意旨,重新調查起火點、起火原因,最後認為原審判,對火災發生原因所採信的鑑定意見,論證不足,合議庭認為,劉得斌未提供任何錯誤資訊或不當干預救災,不論消防員救災時,有無疏失,劉得斌都不需要對罹難者負責,今天依《刑法》第173條,改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責任編輯:蔡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