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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撿拾漂流木遭逮 花蓮新城警呼籲請民眾務必詳閱政府公告以免觸法

報新聞/編輯 2024.08.09 18:11

圖:花蓮縣政府警察局提供

報新聞/編輯部

113年8月1日22時許花蓮新城警分局和平派出所接獲交通警察隊和仁分隊轉報,表示在秀林鄉和平村和仁地磅空地有人在載運木頭,和平所獲報後立即前往現場。

和平所所長王祝光、警員郭詠翰抵達現場後,看見一輛廂型車及兩名男子,便上前詢問,盤查時聞到車內散發濃濃木頭味,賴姓男子表示車上載有漂流木,但是看到新聞說可以撿拾漂流木才至和平溪橋南端下方河床撿,惟花蓮縣政府公告有規定開放區域及撿拾條件,但賴男及林男撿拾的兩塊漂流木已超過可撿拾的條件,同仁通知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派員前來認定,經認定這兩塊木頭為一級臺灣扁柏,大小分別為1.13立方公尺、1.52立方公尺,市價約新臺幣25000元 ,已超過可撿拾的條件,新城警分局依刑法侵占罪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偵辦。

圖:花蓮縣政府警察局提供

新城警分局表示,花蓮縣政府8月1日公告表示因受凱米颱風影響,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民眾得自由撿拾清理,但須在開放區域撿拾,撿拾漂流木不得裁切,條件為單支規格符合末徑小於20公分、長度2公尺以下,或單支重量在50公斤以下,且沒有政府註記或烙印標記,如拾得具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者,拾得人應於撿拾後通報當地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轄下分署、縣(市)政府保管並民法810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拾得無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之漂流木,得由拾得人將漂流木運至公告所列之地點登記搬運;呼籲鄉親撿拾漂流木前請先詳閱公告,若有疑問請至主管機關詢問,以避免觸法。

圖:花蓮縣政府警察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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