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今早(6日)召開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言詞辯論庭,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修法案進行論辯攻防。針對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並即時詢答修法章節,總統賴清德委任的訴訟代理人孫迺翊指出,立法院質詢監督對象是行政院而非總統,若按照在野陣營推動的修法版本進行總統國情報告,恐讓總統被邀請到國會的次數比行政院長更多,並形成總統對國會負責的局面,矮化總統作為國家元首的身分,混淆總統與行政院長的職權,違憲至為明顯。
針對國會職權修法案聲請釋憲的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及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今早與代表立法院方的在野陣營立委吳宗憲、翁曉玲及黃國昌進行言詞辯論交鋒,試圖做出全案違憲的論述。孫迺翊首先指出,雖然釋字第342號及釋字第499號針對立法程序和修憲程序,均揭示「國會自律」原則,但並不表示立法權沒有憲法界線,如有牴觸憲法的明顯重大瑕疵,憲法法庭仍可宣告法規範無效。
孫迺翊指出,釋字第499號解釋尤其強調責任政治與公開透明原則,立法院審議法律案不能只有「決」而「未議」,不是只有記名或不記名的問題而已,此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正,沒收實質討論核心的委員會審查,立法院少數政黨提案沒有辦法被討論,甚至多數政黨最終要通過版本,也沒有在委員會階段獲得最起碼的討論,已經違反民主原則。
孫迺翊強調,從議事錄之中,選民也沒辦法清楚得知各立委對法案的態度,即便事後從立院直播畫面來看,也無從逐一清點確認個別委員是否投票,有違責任政治原則,「如果立法院在多數政黨運作下,可隨意決定某些法案沒收委員會討論、院會中再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通過,勢必將掏空民主原則!」
緊接著,孫迺翊分析關於總統國情報告的修法條文,她指出,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規定,應放在憲法「雙元民主、雙首長制」的權力分立架構下來理解,在此憲法架構下,總統是經由選舉、罷免及彈劾等方式,負其政治上與法律上的責任,另由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間透過質詢、預算審查、不信任案等方式互相制衡。所以,立法院質詢監督對象是行政院,而不是總統,從憲法中也無從推導出總統「應」向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接受問答的義務。
「立法院此次修法關於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相關規定,將使憲法中央政府體制設計產生位移!」孫迺翊表示,修法條文中規定國會可以隨時發動非常態性國情報告,恐讓總統被邀請到立院的次數,比行政院長施政報告更為頻繁,並形成總統對國會負責的局面,矮化總統作為國家元首之身份,混淆總統與行政院的職權。孫批道,國會錯將總統國情報告予以定期化、常態化、義務化、質詢化,使憲法中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的憲政體制設計產生位移,改變憲法權力結構,違憲至為明顯。(責任編輯:殷偵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