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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新增天外一條 「劍青檢改」批助詐團植入盯梢條款

品觀點/記者 凌君浩 2024.08.06 10:59

賴清德總統上月31日頒行新法,經檢察官改革團體「劍青檢改」比對《刑事訴訟法》新增文字,竟夾藏未曾出現各修法版本的天外一條,該條救濟條款不僅違反基本訴訟法理,更將淪為幫助詐團「盯梢」脫罪之用。「劍青檢改」請賴總統飭令司法院長說明該條款來源及緣由,負起錯誤立法責任。

「劍青檢改」5日發聲明指出,打詐新法賦予科技偵查之法源依據,旨在強化打擊犯罪;基於人權保障,亦應提供被調查者抗告救濟之機會。此項救濟權之設計,應符合基本訴訟法理,即,受權利侵害之本人方為聲請主體,至於辯護人僅係輔助,於不違反本人意思表示下,協助代為提出救濟,一主一輔,至為明確。

「劍青檢改」表示,此次打詐新法竟顛覆基本訴訟法理,於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10,舉世首創「辯護人獨立抗告權」,即使被告明示反對,辯護人仍得以自己名義獨立提出抗告,此項立法錯誤,嚴重衝擊實務,更形同保護詐團首腦,餵養詐團產業鏈。

「劍青檢改」認為,詐騙集團首腦上層躲在幕後,聘僱車手、幣商、公司人頭等下手設立斷點,一遭查獲皆由首腦遙控,派遣詐團律師前往陪訊,實際派去「盯梢」,確保下游不會供出上手,由於案量多,賺錢快,吸引不少年輕律師投入,滋養成為詐團產業鏈。打詐新法應當積極遏止「盯梢」,絕非滋養助長。

「劍青檢改」說明,新制原本為了鼓勵下游供出上手,最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甫新增自白配合調查可獲減刑的「窩裡反」、「吹哨者」條款。但《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10的救濟條款,卻反其道而行,特別創設「辯護人獨立抗告權」條款,無異於開闢一條讓詐團律師可以獨立針對下游的科技偵查手段,直接向法院聲請抗告的全新路徑。

「劍青檢改」強調,這種違反法理,舉世所無的設計,不僅嚴重阻礙打詐,且提供詐團方便有效的「盯梢」工具,直接餵養詐團律師產業鏈,更無端徒增基層法官審理辯護人單獨聲請救濟的工作負擔。本會對錯誤立法表達強烈抗議,此等「盯梢條款」應予廢除。

「劍青檢改」籲請賴清德總統正視此次打詐立法問題,如此違反訴訟法理,又特別幫助詐團的法條,請總統飭令司法院長清楚說明條款來源以及緣由。

對此,司法院表示,劍青檢改聲明內容有諸多謬誤,刑訴法新增訂第11章之一「特殊強制處分」,由行政院提出「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關係文書,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討論,黨團協商,最終由三黨團共同提出修正動議,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施行,符合民意,且具一定專業性,並與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相符,何來「趁亂植入」之說。

司法院說明,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10規定,絕非辯護人之「盯梢條款」,特殊強制處分而具有秘行性,實務上是由執行機關使用GPS追蹤被告、使用M化設備追蹤被告所持用之手機,或在戶外以高倍數望遠鏡監看室內空間,是在受調查人及其辯護人毫不知情下施行。

受調查人若欲依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10提出救濟,也必須是在執行機關實施完畢陳報法院後經法院通知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方有可能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或變更。

司法院說,劍青檢改聲明對新增訂刑事訴訟法之理解尚有諸多錯誤,經公開發表聲明造成誤會,著實遺憾,更不可因部分律師不當之行為,而抹煞律師公益形象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尋求律師辯護依賴之權利。司法院深切企盼,劍青檢改勿濫發基於理解錯誤之聲明,破壞劍青檢改向來正義之名聲。

此外,法界人士認為,此次檢察官團體疑慮是,即使被告明示反對,辯護律師仍可以獨立提出抗告,對於偵辦流程及效率會產生嚴重影響,與保障被告權益之間,如何權衡,值得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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