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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志穎》民意很重要,但憲政不能「工具化」(奔騰思潮)

聚傳媒/ 2024.08.05 11:00

戴志穎》民意很重要,但憲政不能「工具化」(奔騰思潮)

戴志穎》民意很重要,但憲政不能「工具化」(奔騰思潮)

照片為作者提供

    【聚傳媒奔騰思潮專欄】4月23日,憲法法庭針對死刑存廢案展開言詞辯論,過程激烈,吸引社會矚目,與此同時,國會改革法案釋憲也正如火如荼的進行。近年廢死呼聲不斷,民意調查卻顯示支持死刑群眾呈現穩定8成,在不同的議題上,民意趨勢與地位超然的大法官之間的硝煙味似乎正悄悄燃起。多次多項的社會議題皆造成民意與憲政的衝突,如同志婚姻、通姦除罪化…等,一方面是高呼「人民做主」的「民主價值」,另一方面則是「一定要和民意妥協?」的憲政價值。二者的緊張關係,讓我們反思,臺灣是否真正進入「文明的民主」?我們與憲政主義之間的距離有多大?但在思考如此學術議題之前,或許可從較平易近人的路徑,去觀察憲政、法治的形象,是如何經由菁英傳遞給社會大眾,人民究竟是被教育成守護制度的底氣,還是被操縱成政治攻防的工具。

    在講究人民作主之前,應先對於憲法有所認知。憲法作為一國之基石,反映共同認可、長期穩固的價值、核心信念(如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而法律作為約束個人的行為準則,正如Rousseau社會契約論精神,是人類為脫離自然狀態的困境,交出部分權利以取得集體安全(保障個人不致遭受他人侵犯)。因此,可以理解憲法之重要性不僅在展現一國的信念,甚至是約束政府權力、保障人民權益的存在。透過憲政主義的法治國原則,讓大至政府小至人民的行為都有所約束。而民主在其中的角色扮演,即是透過直接或代議士,將群眾的利益落實在法律、書寫進憲法之中。

    回到現實狀況,我們所面對的制度是立法與修法比較容易,僅須掌握國會多數,但要改變國之大法(修憲),門檻則是更加困難且須具有高度社會共識。若憲法與法律皆為代表民意之所在,民眾自然可以間接與直接透過修法修憲方式,讓民意體現在兩者之中(如若獲得社會高度共識或取得政治共識);而大法官作為解釋憲法、針對法律做出審判的角色,也如同憲法一般,地位應該超乎於民意、政治之上,僅獨立且專注在憲政價值與司法,並就事實是否違憲作出忠心判斷(任命方式、任期亦會影響大法官之判斷意向,但此處僅討論大法官之意義)。

    然而,何以許多人會質疑大法官「不能代表民意」?此種說法或許是將民意視作人人都可以代表法律,那我們的標準是否也可以輕易被他人所取代?回過頭更應去思考憲法、法律是否能夠忠實、明確的表述社會群體所共享價值,才進一步討論前述大法官之任命方式與任期保障等不同,是否能左右大法官忠於表述憲法的問題。

    如今,自由民主雖為我國制度驕傲,但對於憲政的認同與認識更有待加強與鞏固。筆者認為仍應警惕歷史所帶來的教訓,防範對於民主與民意的濫用,不應過度解讀、催化對立、撕裂社會。尤是平時高呼守護憲政,必要時卻唆使民眾質疑憲政的一群人。過往民意的濫用而導致多數暴力的教訓也殷鑒不遠,如法國大革命掀開第一波民主化,但推翻封建後的雅各賓恐怖時期,仍是帶來對於民主前所未有的傷害;有許多傷害民主的行為往往會打著民主的旗號出現,當司法需要迫於民意、政治壓力而調整立場,無法忠於價值做出獨立判斷,那我們引以為傲的制度也終將走向倒退。

    在過去判斷民主國家的標準裡,人民是否有充分的資訊、知的權利是重要指標之一,然而在資訊爆炸之後,出現了操控假資訊、操控人民的人(網軍⋯),同樣換成思考憲政存在的價值、角色、定位的場域時,如果我們無法獨立的判斷,我們勢必也將成為「被操縱」的一員,而獨立客觀的憲政與司法也將「被工具化」,淪為可以初一十五不一樣的月亮。此時此刻,我們不應只對我們的「自由民主」感到驕傲,也更應該遵守並信奉「憲政」價值。以免流於欠缺憲政的民粹政治。

 

作者為新竹市政府青年事務委員、大九學堂四期學員

●專欄文章,不代表J-Media 聚傳媒立場

照片為作者提供

    【聚傳媒奔騰思潮專欄】4月23日,憲法法庭針對死刑存廢案展開言詞辯論,過程激烈,吸引社會矚目,與此同時,國會改革法案釋憲也正如火如荼的進行。近年廢死呼聲不斷,民意調查卻顯示支持死刑群眾呈現穩定8成,在不同的議題上,民意趨勢與地位超然的大法官之間的硝煙味似乎正悄悄燃起。多次多項的社會議題皆造成民意與憲政的衝突,如同志婚姻、通姦除罪化…等,一方面是高呼「人民做主」的「民主價值」,另一方面則是「一定要和民意妥協?」的憲政價值。二者的緊張關係,讓我們反思,臺灣是否真正進入「文明的民主」?我們與憲政主義之間的距離有多大?但在思考如此學術議題之前,或許可從較平易近人的路徑,去觀察憲政、法治的形象,是如何經由菁英傳遞給社會大眾,人民究竟是被教育成守護制度的底氣,還是被操縱成政治攻防的工具。

    在講究人民作主之前,應先對於憲法有所認知。憲法作為一國之基石,反映共同認可、長期穩固的價值、核心信念(如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而法律作為約束個人的行為準則,正如Rousseau社會契約論精神,是人類為脫離自然狀態的困境,交出部分權利以取得集體安全(保障個人不致遭受他人侵犯)。因此,可以理解憲法之重要性不僅在展現一國的信念,甚至是約束政府權力、保障人民權益的存在。透過憲政主義的法治國原則,讓大至政府小至人民的行為都有所約束。而民主在其中的角色扮演,即是透過直接或代議士,將群眾的利益落實在法律、書寫進憲法之中。

    回到現實狀況,我們所面對的制度是立法與修法比較容易,僅須掌握國會多數,但要改變國之大法(修憲),門檻則是更加困難且須具有高度社會共識。若憲法與法律皆為代表民意之所在,民眾自然可以間接與直接透過修法修憲方式,讓民意體現在兩者之中(如若獲得社會高度共識或取得政治共識);而大法官作為解釋憲法、針對法律做出審判的角色,也如同憲法一般,地位應該超乎於民意、政治之上,僅獨立且專注在憲政價值與司法,並就事實是否違憲作出忠心判斷(任命方式、任期亦會影響大法官之判斷意向,但此處僅討論大法官之意義)。

    然而,何以許多人會質疑大法官「不能代表民意」?此種說法或許是將民意視作人人都可以代表法律,那我們的標準是否也可以輕易被他人所取代?回過頭更應去思考憲法、法律是否能夠忠實、明確的表述社會群體所共享價值,才進一步討論前述大法官之任命方式與任期保障等不同,是否能左右大法官忠於表述憲法的問題。

    如今,自由民主雖為我國制度驕傲,但對於憲政的認同與認識更有待加強與鞏固。筆者認為仍應警惕歷史所帶來的教訓,防範對於民主與民意的濫用,不應過度解讀、催化對立、撕裂社會。尤是平時高呼守護憲政,必要時卻唆使民眾質疑憲政的一群人。過往民意的濫用而導致多數暴力的教訓也殷鑒不遠,如法國大革命掀開第一波民主化,但推翻封建後的雅各賓恐怖時期,仍是帶來對於民主前所未有的傷害;有許多傷害民主的行為往往會打著民主的旗號出現,當司法需要迫於民意、政治壓力而調整立場,無法忠於價值做出獨立判斷,那我們引以為傲的制度也終將走向倒退。

    在過去判斷民主國家的標準裡,人民是否有充分的資訊、知的權利是重要指標之一,然而在資訊爆炸之後,出現了操控假資訊、操控人民的人(網軍⋯),同樣換成思考憲政存在的價值、角色、定位的場域時,如果我們無法獨立的判斷,我們勢必也將成為「被操縱」的一員,而獨立客觀的憲政與司法也將「被工具化」,淪為可以初一十五不一樣的月亮。此時此刻,我們不應只對我們的「自由民主」感到驕傲,也更應該遵守並信奉「憲政」價值。以免流於欠缺憲政的民粹政治。

 

作者為新竹市政府青年事務委員、大九學堂四期學員

●專欄文章,不代表J-Media 聚傳媒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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