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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拿捏兒少及性暴力事件報導標準    衛福部訂定指引

創新聞/ 2024.08.03 10:58

【創新聞 記者陳聖璋/綜合報導】日前國內發生一起幼兒園性侵害事件,媒體報導之標準引發熱議,衛生福利部邀集廣播電視、新聞媒體、報業雜誌相關公、學、協會,以及兒少團體、學者專家與通傳會、文化部、教育部等政府部門代表,就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進行討論。

未來,媒體報導是類事件時,發現成年行為人於事件發生後,尚未排除觸法嫌疑前,仍服務於相關兒少、身障、老人等機構,基於維護社會公益、防止傷害擴大,得以適度報導該行為人現服務單位,但仍不得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另外,對於報導內容若有觸法疑慮,可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請審議確認。

衛福部強調,目前相關法規並未禁止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而是在報導這些事件時,禁止揭露足以識別兒少及被害人身分資訊,但媒體為了避免誤觸法規,往往用更高標準的自律規範自我要求,以致讓外界誤以為連事件本身都禁止報導。

「訂定報導指引係為讓媒體在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時有所依循,亦即在現行法規架構下,基於兒少最佳利益得以進行適度報導,以兼顧兒少隱私權及社會公益性,亦避免對被害人及其家庭產生二度傷害」。

該草案內容除列舉得適度報導之事項外,針對禁止揭露之資訊亦有明確規範,包括被害人身分資訊,以及行為人為未滿18歲者或其與被害人為家庭成員或親密關係伴侶者,或其它因揭露行為人資訊而得以間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關係者,行為人之身分資訊亦不得報導。

此外,對於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時,應尊重被害人及家屬感受、避免對行為人未審先判、避免激化大眾情緒與對立等,亦訂有相關提醒。

衛福部指出,近 5 年媒體因違反上開隱私規定而受罰的件數共 65 件,其中有 50 件(77%)係屬於報導名人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而揭露足以識別兒少身分資訊的類型,這些案件多半未涉及公共利益,其餘的 15 件中,有 7 件(11%)屬於家庭內的兒少不當對待事件,有 4 件(6%)是少年觸法案件,與這次幼兒園狼師案引發討論相類的家外兒少不當對待案件則有 3 件(5%),另有1件是成人性侵害案件。

衛福部表示,暴力防治及維護被害人隱私絕對無庸置疑,為了防止傷害擴大而必須侵害被害人隱私,應以最小限度為原則,因此,兒少及性暴力事件報導指引所容許的適度揭露資訊,僅是為防止傷害擴大,並非要以私刑取代國家公權力應有作為,該指引上路後,將持續蒐集實務運作狀況及各方意見,必要時將進行相關法規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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