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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孫侃時政》良知才是最高的行為準則,而不是法律

優傳媒/ 2024.08.02 06:10

在台灣有些法官高高在上,他們認為一切依法論法,不認理也不講情,這是對的嗎?(圖/取自網路)

 

作者/孫恭正

 

聖經彌迦書6章8節:「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祂向你所要的是什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這段經文前的小標題是「耶和華的要求」。筆者非常喜歡這句話,當學校老師出作業要我的女兒採訪父母對孩子的期許時,筆者就以「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作為我對孩子的期許。

 

究竟應該是情>理>法?還是法>理>情?筆者個人認為法律與司法必須「通情達理」。法律是人為制定的,並不是自然規律,因此法律必須通情達理,否則必然窒礙難行。翻查佛教的經書,並沒有規定和尚不能吃肉(佛經要求和尚須食用三淨肉),中國的和尚不能吃肉是梁武帝訂的法律。延續至今,中國人都以為是佛教規定和尚不能吃肉了。梁武帝不許和尚吃肉,這是以「法」奪了理和情。濟公活佛「酒肉穿腸過,佛祖心中留」可不甩這一套。

 

不能夠「通情達理」的法就是惡法。無論在立法與司法,都應該考慮人類對於「情」和「理」的需要。1992年2月「柏林圍牆」倒塌兩年後,射殺最後一位逃難者克里斯.格夫洛伊的東德士兵因格.亨里奇受到審判。法官西奧多.賽德爾認為「把槍口抬高一公分,是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這個世界在法律之外還有良知,當法律和良知衝突時,良知才是最高的行為準則,而不是法律」。最終亨里奇判刑三年半,且不得假釋。

 

1984年美國路易斯安那州,年僅11歲的小男生裘迪,遭到空手道教練傑夫囚禁性侵。裘迪的爸爸蓋瑞埋伏在機場通關處,當警方轉送傑夫經過時,將惡狼傑夫一槍爆頭。法官原本判處蓋瑞二級謀殺,在民眾群情激憤下,法官將罪名更改為誤殺。法官是這樣說的「這是一位憤怒的父親為兒子所遭受的痛苦所犯下的罪。如果把他送進監獄,對任何人都沒有好處,反而再次傷害他的家庭。他對社會是無害的,打他關進牢裡沒有意義」。最後蓋瑞判處5年緩刑及300小時社區服務。

 

上述兩個判例,都在法律的基礎上兼顧了「理」和「情」。這兩位法官都做到了行公義,好憐憫,都時也存著謙卑的心,是值得世人尊敬的。在台灣有些法官高高在上,他們認為一切依法論法,不認理也不講情,這是對的嗎?

 

新竹市長高虹安在立委任內,因辦公室公積金問題,一審遭法院判處七年四月的刑期。按照「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按貪污治罪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了「澄清吏治」,所針對的對象是公務員,立法委員是公務員嗎?若將立法委員視為公務員,那麼立法委員有受到「公務人員保障法」的保障嗎?就「法」來說,立法委員是選舉出來的「公職人員」,並非通過考試的「公務員」,能適用貪污治罪條例嗎?

 

就「理」來說,高虹安立委辦公室設立公積金,是由於資深助理的建議。高虹安初任立委,對於立法院的生態與環境不熟悉,接受立院資深助理所提出的建議,乃是理所當然。故此案的始作俑者乃是「大帳房」小兔。而小兔卻只有判刑兩年,緩刑五年,高虹安卻遭重判,顯然有違常理。

 

再就「情」來說,每位立法委員的助理都把加班費報好報滿,這已是立法院不成文的「慣例」。繳錢成立公積金是經過全體同意的,當屬「你情我願」,若不甘心當時即可反對,大不了換個工作罷了。為何要在事後放馬後炮?公積金所購置的物品,大家都可使用,這是為了提供便利,本意原本是出於良善的,最後卻落得如此下場,難道我們的社會要鼓勵「背信棄義」和「自私自利」嗎?

 

行公義是「法」,好憐憫是「情」,存謙卑的心是「理」,三者缺一不可才能「與神同行」。基督教的「與神同行」和儒家的「天人合一」兩者頗有近似之處。惟願人人都能「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這個社會才能和諧,這個世界才會美好。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

孫恭正,退伍軍人,東吳大學會計研究所碩士,曾任證券專業經理人,北京中律縱橫副總經理,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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