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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女議員詐領512萬助理費獲輕判 法官點出她比高虹安多做了這件事

上報/上報快訊/林士芬 2024.07.31 15:35

南投縣無黨籍議員吳瑞芳涉嫌詐領助理費512萬餘元,一審時遭判4年6月、二審減刑判3年10月,最高法院今年初發回更一審。台中高分院今天(31日)宣判,吳瑞芳在前審時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512萬元,並在偵查中坦承犯行,改判2年徒刑、緩刑5年、公益捐15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吳瑞芳遭控在2010年至2020年間,涉嫌讓林女、羅男、劉男等3人掛名為助理,並向南投縣議會申報公費助理薪資。而縣議會扣除薪扣除勞健保費餘額,撥入林、羅、劉3人郵局帳戶內,吳瑞芳提領後,扣除給劉姓助理部分薪資外,其他公費支出則流入自己的口袋,總共詐領公費助理薪資512萬735元。

吳瑞芳一審時被認定涉犯貪汙罪,遭判4年6月、二審減刑判3年10月,但最高法院認為,由於前審時未斟酌吳是否有在偵查中自白,仍有證據調查職責未盡、判決理由欠備的違誤,於今年初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

更一審今天開庭說明,吳瑞芳在一審審理時,已承認有「領出」3名助理的助理費,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512萬元,符合偵查中自白及《刑法》的「情堪憫恕」等2項減刑規定,改判刑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公益捐15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更一審指出,吳瑞芳在案件審理期間嚴重中風,目前需要24小時專人照顧,加上吳沒有前科,審酌相關情狀後,認為符合給予緩刑條件,宣告緩刑5年。

此外,更一審也解釋,吳瑞芳跟高虹安、顏寬恒詐領助理費案不同之處在於,吳在一審審理時,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512萬元,也在審理時坦承犯罪;但高虹安、顏寬恒則否認犯行,且並未繳回犯罪所得。(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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