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洪美滿/新北 報導】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1條第4項規定,使用中微型電動二輪車法規修正施行前,已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者,應於施行日後2年內(111年11月30日至113年11月29日)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逾期(113年11月30日起)未領用於道路行駛者,處車輛所有人新臺幣1,200元至3,600元罰鍰,並禁止行駛。
蘆洲監理站為服務車主辦理登記、領用號牌,訂於以下時間及地點,現場辦理微型電動二輪車掛牌到點服務,有利於車主選擇就近辦理:
(1)7月31日(星期三)13:30~16:30福源淡水電動車。
(2)8月17日(星期六)13:30~16:30八里區公所。
(3)9月20日(星期五)13:30~16:30智成忠義宮。
(4)10月11日(星期五)13:30~16:30聯全汽車有限公司紅樹林分公司。
微型電動二輪車除以上預定場次外,臺北區監理所官網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區(https://tpmvo.thb.gov.tw/cl.aspx?n=11061)亦持續公告其他地區到點巡迴服務據點及相關掛牌申辦須知(多國語言應備證件、經銷商聯絡資訊等)等資訊,有需求者可至專區網頁查詢應備證件,並於當日現場查核車輛、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亦或是來電洽詢蘆洲監理站相關辦理程序等,歡迎多加利用。
https://www.thb.gov.tw/News_Content_Table.aspx?n=7839&sms=13275&s=251341(照片記者洪美滿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