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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臉的髒東西 陳時奮自訴黃光芹公然侮辱無罪確定

匯流新聞網/張孝義 2024.07.30 07:40

不要臉的髒東西 陳時奮自訴黃光芹公然侮辱無罪確定 253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去年台灣爆發多起女性遭到性騷擾或性犯罪醜聞,前立委高嘉瑜曾經公開、私下講過臺灣女性遭到性騷擾或性犯罪的犯罪黑數很高,卻遭陳時奮以「翁達瑞」為名發文批評,名嘴黃光芹與陳時奮也在臉書上開戰,黃發文「不回應不值得回應的反撲,連他的名字都不想提,不要臉的髒東西!」被陳時奮自訴公然侮辱,台北地院判黃光芹無罪,高院今(30)日駁回陳時奮的上訴,黃光芹無罪確定。

陳時奮提起訴自訴主張,黃光芹於112年6月8日上午7時28分於其臉書帳號「黃光芹」的網頁上,發表「賴清德有要綠營側翼名嘴這樣幹嗎?!」一文,提及陳時奮臉書帳號「翁達瑞」,而後陳時奮即於同日上午9時51分以「翁達瑞」帳號在臉書上發表「駁斥黃光芹的惡意攻擊」一文,對黃光芹的文章加以回應。陳時奮主張,他原本認為雙方雖然意見立場不同,但可以理性辯證,不料黃光芹竟於同日10時32分即在其臉書撰文稱「不回應不值得回應的反撲,連他的名字都不想提,不要臉的髒東西!」,拒絕溝通,且其中以「不要臉的髒東西」等語貶抑他的社會評價、人格及名譽,因此自訴公然侮辱罪嫌。

北院審理時,黃光芹具狀坦承有為該言論,並堅詞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意及犯行,辯稱:她發表「賴清德有要綠營側翼名嘴這樣幹嗎?!」一文後,即接獲幾則私訊攻擊,她認為這就是「不值得回應的反撲」,方才發表該言論,且是評論綠營側翼和立委等多人對立委高嘉瑜遭政治霸凌事件,並未針對陳時奮個人。

再者,本件起因於黃光芹對於從政女性的政治霸凌案件所為之聲援,於文章發表後,因受到網友之攻擊,她才發表該言論作為心情之抒發,非屬無端謾罵或不具任何實質內容之批評,她是對於目前政黨側翼發動之霸凌攻擊事件所為之評論,涉及公共事務之範疇,且非以污衊人格為唯一目的,她言論自由應優於名譽所保護之法益。

北院審理認為,沒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黃光芹確有陳時奮所指的公然侮辱犯行,判決無罪。陳時奮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憲法法庭在4月26日先後作成113年憲判字第3號、第4號判決,揭示:刑法公然侮辱罪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法院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等價值。

黃光芹6月8日的長貼文,明確提到綠營側翼名嘴「把高嘉瑜私下或公開都没說過的話,栽到她的頭上…翁達瑞之流者煽風,其他綠營名嘴跟著點 火這已經不是在探討問題、解決問題了,而是再次對高嘉瑜集體政治霸凌」等語。

合議庭認為,從事件發生經過的廣義表意脈絡來看,黃光芹認為沈富雄轉述高嘉瑜的私下談話,或高嘉瑜曾經公開、私下講過的話,都是台灣女性遭到性騷擾或性犯罪的犯罪黑數很高,黃光芹並舉證認為高嘉瑜所述為真,覺得高嘉瑜身為女性政治人物,受到綠營側翼名嘴的輪番 霸凌質疑賴清德有要綠營側翼名嘴這樣幹嗎(標題)?則黃光芹確實是在為高嘉瑜遭沈富雄轉述私下談話卻被多方攻擊之事打抱不平,冠以遭「集體政治霸凌」的形容。

當#Me Too風潮席捲台灣,大眾當然會想知道還有哪個角落藏著這樣應該被追查、被究責的性平或犯罪事件,而從沈富雄與陳時奮間的互相評論,期間經諸多媒體轉載、報導,到黃光芹6月8日之初始長貼文,暨陳時奮回應黃光芹的臉書貼文,其本質都是在檢討#Me Too風潮在台灣所形成的影響,相關談話自然具有相當的公益性質,皆符合有助於民眾思辯公眾事務的標準。

陳時奮緊接著黃光芹先前的長貼文後不到3小時,便同樣以臉書公開貼文回應黃光芹寫下「駁斥黃光芹的惡意攻擊」,合議庭同樣認為是有助於形成民眾思辯政治評論文化與風氣的公眾議題,但顯然陳時奮的評論方式與評價用語,黃光芹極度不認同,才會於不到1個小時內,同樣在實名臉書中寫下「不要臉的髒東西!」。

合議庭認為,短短兩行,看似沒頭沒尾、無端謾罵某人,但對於不知情的一般閱讀者而言,黃光芹並未指名道姓,當有人留言詢問「什麼事?」黃光芹即稱「看上文!」,使兩則公開貼文產生關連性,是本案本不應割裂黃光芹發言,僅看這兩行短文。

而對於本即知情的民眾而言,亦應理解黃光芹第1、2句乃表達其不想再回應陳時奮的上開貼文,第3句則加以黃光芹自己主觀對陳時奮的評價與觀感,縱使容易使人感到難堪、受辱,但陳時奮臉書追蹤人數甚至超過黃光芹,兩人都是有相當影響力的政論界意見領袖,並無「武器不對等」的言論優劣勢可言,則雙方同樣在各自具名臉書所公開發表的政論貼文,都應受公評(包含彼此)。

合議庭認為,從整體事件發生及雙方各自為文的時序、內容等脈絡觀之,實難認為黃光芹主觀上僅係出於辱罵陳時奮、攻擊陳時奮人格之動機與目的而為前揭發言,其客觀上又具有討論公眾事務及促成民眾思辯的功能及價值,本案顯然無法證明黃光芹主觀上有何公然侮辱之犯意。

合議庭並強調,陳時奮提起上訴,僅割裂黃光芹的初始長貼文及後來的短文回應,認為後者為公然侮辱言詞,忽略黃光芹發言的整體脈絡及語意本質,實則黃光芹如此評論陳時奮,民眾可能覺得過為負面,這正是充分保障言論自由下的言論市場裡,各種正反言論互相激盪的表徵,權衡黃光芹與陳時奮話語權相當的言論地位基礎,陳時奮前揭上訴主張為本院所不採,是原無罪判決核無違誤,陳時奮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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